离婚其实对于现在来说非常的常见
抚养费标准数额的衡量:
1.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那么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子女在父母离婚前的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情况。有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前,生活条件较好,还报了各种学习班,在父母离婚时,就应考虑这些情况,尽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状态。以避免父母的离异,对孩子造成过多的心理恐慌。当然,相对的是,父母在离婚时,也不能因此而不顾子女的生活实际需要,无端地抬高抚养费要求,以此作为离婚的条件,也是不适当的。
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
对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能力,特别是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较强的,适当多承担一些;支付能力较弱的,适当少承担一些。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3年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在实践中,很多人仍坚持要求按照这个标准执行。部见上,虽然这个规定未撤销,但是已不适用。这个规定是十五年前的生活费标准,在十五年后的今天,中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巨大的飞跃,很多家庭的月收入达几万,甚至几十万,仍以20%至30%的标准给付小孩抚养费显然没有必要。所以,还要结合小孩的实际需要来参考。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以此标准为基础,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显然都是不适当的。我们国家对于孩子抚养费多少钱的问题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孩子抚养费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标准,对于抚养费的问题我们国家规定的是结合当地的条件,孩子的需求和父母的承受能力来规定的,所以这个问题再有必要的情况下还是要请律师来进行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收养关系如何解除?解除收养关系就是指对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通过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那么收养关系如何解除?当事人协议解除收......
·二手车购买注意事项?
二手车购买注意事项有哪些一、二手车购买注意事项有哪些,如何避免踩坑1、看车牌是否干净,通过车牌可以看出车主是否在意车辆,也能看出是不是经常......
·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
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不满1年,近亲属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认定工伤的时限不是以人死为限制,是自事......
·一、二手房房屋买卖中介是否可以收费?
一、二手房房屋买卖中介是否可以收费?二手房房屋买卖中介可以收取居间费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
·劳动合同争议约定仲裁的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争议约定仲裁的依据是什么?据《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劳动......
·工作过程中擦破皮算不算工伤
工作过程中擦破皮算不算工伤?是否属于工伤,需根据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确定。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的条件或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条件,......
·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孩子抚养费
有的夫妻虽然在离婚的时候,已经对孩子的抚养费做出了约定。但之后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却不愿意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是否可以强......
·达州的司法鉴定是怎样办理相关工作的?
在我国公民和公民之间发生矛盾了,经常会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处理,但由于办理范围有限有许多事得不到有效的处理。这是双方就会上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包括哪些以外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包括哪些以外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文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就被告人交通肇事罪下发的判决书,被告人在接到该判决书后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交通肇事罪刑事......
·强迫交易罪必须要交易完成吗
强迫交易罪不是必须要交易完成。强制交易并不一定要完成交易才能定罪,即使强制交易未完成,但该强制交易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以定罪。所以,强迫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