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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终裁二者区别是什么?

我们您对于民事诉讼其实并不陌生,因为在生活中如果一个人犯了这个或者那个事情的话基本上就是属于民事方面的事情,如果上述的话就属于民事诉讼。仲裁我们您肯定也知道,但是很多人不清楚他们两个之间的区别。那么民事诉讼终裁的区别是什么呢?
  (一)送达
  1.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别规定。《意见》第306条与《民诉》第247条不一致,以《意见》第306条为准2.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民诉》第247条3.公告送达:6个月。《民诉》第247条(二)期限1.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别规定。《意见》第311条与《民诉》第248、249条不一致,以《意见》第311条为准2.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3.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4.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5.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限制。
  (二)财产保全
  1.当事人申请:可以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诉前申请保全。但是人民法院__________依职权进行保全。《民诉》第252条2.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民诉》第252条3.涉外仲裁财产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意见》第317条(四)司法豁免1.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民诉》第237条2.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意见》第308条注意: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1.启动方式(1)仲裁裁决只能当事人申请:《民诉》第264条(2)法院裁判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请求:《民诉》第264条2.不予执行(1)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诉》第260条(2)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民诉》第262条(3)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我们可以在上面的文字中看出,对于民事诉讼终裁方面的关系说的非常的清楚,二者之间的关系基本上就是启动方式的区别不同。并且民事诉讼属于我们国家法院职权,终裁方面是不属于我们国家法院职权方面的。终裁基本上都是只可以当事人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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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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