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如何订立遗嘱

如何订立遗嘱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5、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二、在什么情况下遗嘱可以变更撤销
  
  1、用一定的方式声明撤销或变更原遗嘱。遗嘱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原订立遗嘱的公证机关或原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作出撤销或变更原遗嘱的声明。
  
  2、以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原遗嘱丧失法律效力。《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人原所立的是公证遗嘱,在撤销时,仍需要原公证机关办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原公证遗嘱。
  
  3、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时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对于公证遗嘱,变更撤销的程序稍显复杂。具体来说:
  
  (1)公证遗嘱变更撤销的条件:
  
  ①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②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④撤消变更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清楚。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处应及时受理办结。
  
  (2)《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遗嘱撤销需要遗嘱的订立人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撤销或者向公证处申请撤销原公证遗嘱即可。
  
  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对“如何订立遗嘱,在什么情况下遗嘱可以变更撤销”有了更深的了解。为了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尤其是涉及大额遗产处分的时候,最好请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介入,避免遗嘱出现法律漏洞,为以后的遗嘱执行带来后患。如果遗嘱人需要进行遗嘱的变更撤销,也可以在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的帮助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成都民事诉讼费用标准有哪些
      成都民事诉讼费用标准有哪些成都民事诉讼费用标准遵循国家制定的民事诉讼标准(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


·最新的绑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新的绑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


·一、判决书会把财产分割好吗?
      一、判决书会把财产分割好吗?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间有多长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间有多长实用新型专利即我们通俗说的小发明或小专利,一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成功它就会受到国家专利法的保护,这是国家本着对成本低......


·企业薪酬福利有哪些?是怎样的
      为了招聘高素质人才,减少员工流动,各企业有着不同的薪酬福利制度,除了平时的工资意外,五险一金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企业福利,那么企业薪酬福利到底有......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是什么?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是什么?行政处罚执行程序需要遵循的原则如下:(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


·旅行社需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旅行社需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一、旅行社需要承担的责任(一)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管会受到什么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管会受到什么处罚?新刑法违法发放贷款罪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


·父亲婚前财产再婚后房产分配规定是什么?
      父亲婚前财产再婚后房产分配规定是什么父亲婚前财产再婚后房产分配规定是婚前财产不会列入到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一个分割依然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即夫妻......


·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提到诈骗罪,相信您并不会感到陌生,可以说这属于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类犯罪了,而现在诈骗的犯罪手法也多样,尤其是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的情况居多。而......


·国家征收土地是强制的吗
      国家征收土地是强制的吗一、国家征收土地是强制的吗?1、国家可以强制征地,征收土地本来就是带有强制性的。这种强制性并不是无任何约束的强制,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