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怎么订立口头遗嘱

怎么订立口头遗嘱
  
  1、订立口头遗嘱的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其一,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其二,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其三,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2、订立口头遗嘱的程序: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5)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口头遗嘱见证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l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2、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以上是关于“怎么订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见证人应具备什么条件”的介绍,相信我们对口头遗嘱有了更深的认识。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被伪造,所以法律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制,订立的时候更是要谨慎,最好请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帮忙,订立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就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变更撤销口头遗嘱,重新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从而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钢筋工程质量验收内容有哪些?
      质量验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因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一个工程完成之后,质量是必须得到保障的。只有这样才不会发生后续的关于质量问题的纠纷。而......


·帮工致人死亡属于什么纠纷
      属于民事纠纷。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出现事故造成帮工人死亡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果被帮工人明确......


·何为“商标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依法具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中包括许可权。即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分离出一部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双方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


·医疗事故和解的方式有哪些?
      一,医疗事故和解的方式有哪些?1、医患双方自行调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的,可签定书面的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


·寻衅滋事罪有案底怎么办
      有案底的人,五年之内再犯罪,属于累犯,如果有案底的人,所犯的罪名成立,那么法院量刑需要加重处罚。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


·离婚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吗
      离婚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吗?离婚过错方通常都会少分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


·长沙市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条例有哪些规定?
      长沙市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条例有哪些规定?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死刑复核的流程是怎样的
      我国对死刑一直采取的都是慎重的态度,在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作出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之后,还需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遗嘱遗赠法定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一、遗嘱遗赠法定继承的区别是什么?区别:(1)主体不同。遗嘱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人或是数人;后者的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


·一、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条件?
      一、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条件有哪些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


·申请工伤鉴定3个多月了还没通知是否合理
      申请工伤鉴定3个多月了还没通知是否合理?申请工伤鉴定3个多月了还没通知是不合理的,职工应及时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咨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