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盗窃罪是怎么处罚的

盗窃行为自古以来就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打击盗窃犯罪,每年也有大量的犯罪分子因盗窃罪受到处罚。那么对盗窃罪是怎么处罚的呢?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盗窃罪是怎么处罚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1、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究竟盗窃罪是怎么处罚的?从上文的讲解中我们了解到,盗窃罪处罚的严厉程度与盗窃数额息息相关,犯罪数额越高,处罚也越重。因此,在定罪处罚的时候,对盗窃所得的非法财物数额认定是十分重要的,关系着对犯罪分子的量刑。若是读者遇到此类情况,最好向专业人士咨询量刑问题。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装修未开始合同生效期是什么时间?
      装修未开始合同生效期是什么时间?找专长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征地拆迁律师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人们在购......


·在著作权转让后如何署名
      在著作权转让后如何署名著作权转让了原著作权人还可以保留署名权。1、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属于著作......


·已经抵押的房屋如何进行买卖
      现实中,不管是已经抵押的房屋还是正在租赁期间的房屋,法律方面都是允许进行买卖的。不过需要注意,这类比较特殊的情况下,进行房屋买卖肯定会受到一......


·由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太高下调
      由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太高下调证券交易业务印花税是印花税的一种,是专门针对股票产生额征收的一种税。自1990年开征以来,颠末十次调解,现在税率为1‰,......


·离婚时抚养权在男方但由女方抚养怎么算抚养费?
      目前我国社会离婚高发,夫妻离婚,最担心的可能就是孩子的抚养问题。父母当然都希望孩子在自己身边,但是如果离婚时抚养权在男方但由女方抚养怎么算抚......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是否有效?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是否有效?住房、医疗、教育、就业是当代社会的四座大山,其中住房问题是每个人都会面临,且必须解决的。在现实生活中,时......


·两周岁的孩子抚养权能变更吗?
      两周岁的孩子抚养权能变更吗?一、两周岁的孩子抚养权能变更吗?两周岁的孩子抚养权能变更,只要符合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条件,即可进行变更。夫妻离婚......


·合同履行制度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合同履行制度的重要意义有哪些?一、合同履行制度的重要意义有哪些合同履行制度的重要意义:合同能明确约束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的违约行为,侵......


·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后果是怎样的
      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后果是怎样的1、用人单位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公安机关批捕案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公安机关批捕案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逮捕缺乏监督制约机制。而我国则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自侦案件由检察机关自侦自捕,缺乏......


·潍坊葡萄树征地补偿规定是什么?
      潍坊葡萄树征地补偿规定是什么?一块葡萄地耕种多年收获颇多,若一天因为政策要求,国家不得不对这片土地征收改造,土地的原耕种者不得放弃这片葡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