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缓刑的撤销程序内容是什么?

我国刑法中对缓刑有规定,缓刑主要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定罪之后暂不执行的一种行为。缓刑主要应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等案件。缓刑的执行和实施都要满足特定条件。缓刑也可以被撤销,那么缓刑的撤销程序内容是什么呢?下面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缓刑的撤销程序内容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与原裁判人民法院同级的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
  
  (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已书面告知罪犯应当按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报到,罪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2)未经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3)未按照执行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或者不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拒不改正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缓刑撤销的程序。缓刑撤销程序因缓刑被撤销的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
  
  其一,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应当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缓刑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宣告的缓刑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其二,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而应当依法撤销缓刑的,原作出缓刑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二、缓刑的撤销
  
  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69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以其灵活的适用条件,广泛的适用范围,在轻罪案件中被大量运用,更由于其监外执行的特性,为广大被告人所追求,同时也是律师们在许多案件中积极追求的目标。
  
  通过上述文字的介绍,相信您对“缓刑的撤销程序是什么”这一问题已经具体了解,如果罪犯在缓刑期间违反了法律,缓刑可以依据刑法进行撤销。缓刑撤销一般由原判的法院或者是执行地进行撤销。撤销之后可以立即执行原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怎么做才判缓刑?
      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怎么做才判缓刑?有期3-7年是有可能判缓刑的,如果有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获得对方谅解等情节判缓刑的可能性非常大。故此有期徒刑三年......


·车祸人伤协议赔偿标准护理费怎么计算?
      一、车祸人伤协议赔偿标准护理费怎么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


·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哪个赔偿高
      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哪个赔偿高一、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的区别1、一般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行为人在医务工作中有违规和不负责任的表现,都给被......


·遗失物品不立案依据是什么?
      遗失物品不立案依据是什么?一、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


·申请法律援助的材料包括哪些
      申请法律援助的材料包括哪些一、申请法律援助的材料包括哪些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籍......


·追加工伤认定部位规定是什么?
      众所周知按照相关规定在工作中的劳动者在意外事故中受伤是属于工伤,在经过相关部门的工伤认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但是有时候需要对也定部位进行......


·一、交通事故死亡后子女误工费怎么计算?
      一、交通事故死亡后子女误工费怎么计算?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


·公司法解释无权代理效果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解释无权代理效果的规定是什么?公司在日常经营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无权代理的情况,对此,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效力如何得以实......


·一、自书遗嘱日期涂改有效吗?
      一、自书遗嘱日期涂改有效吗?1、自书遗嘱如果符合继承法的其他有效要件,仅仅,日期上作了修改,如果经鉴定能确认是被继承人自己修改的,自书遗嘱仍然......


·工商变更法人需要什么资料?
      工商变更法人需要什么资料?一、工商变更法人需要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


·二手房交易也就是进行二手房的买卖,通常只有国家允许上市交易的
      二手房交易也就是进行二手房的买卖,通常只有国家允许上市交易的,那么才能进行二手房的买卖。而具体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也要注意需要,二手房交易的材......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