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是什么

不管是网购还是去商场,我们经常会看到商家眼花缭乱的活动折扣但是实际消费后发现并没有宣传的那么优惠反而多花钱了。这种情况就是属于商家的价格欺诈行为了,那么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是什么下面了解一下。
  
  一、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 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基本上只要商家宣传与实际购买不相符的,巧立名目诱导消费者,先涨价后降价等等就可以认为是价格欺诈,广大消费者一定要了解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在遇到价格欺诈行为时及时举报投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夫妻双方离婚的条件包括哪些
      夫妻要是想要离婚的话,这当然也是允许的,本身就是夫妻的自由嘛。但与办理结婚一样,在办理离婚的时候也是有条件限制,而并不是完全的自由。那此时夫......


·合同生效条件可以约定为付款吗?
      合同生效条件可以约定为付款吗?是可以的,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买方在合同签订后,迟迟不付款,造成合同......


·承租人是否可以擅自将出租房装修?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


·老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老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法律援助是为了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人设立的机构组织,从法律援助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想要申请法律援助......


·最新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最新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各市政府下发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并确定......


·事故认定不排除侵权方,侵权方是否承担责任?
      事故认定不排除侵权方,侵权方是否承担责任?一、事故认定不排除侵权方,侵权方是否承担责任事故认定不排除侵权方的,如果是事故认定书确定侵权方是......


·暑假工提前一个月辞职可以走吗?
      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国家赔偿立案标准是什么,国家赔偿管理条例是什么
      一、国家赔偿成立赔偿标准规定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


·房屋商业贷款合同丢失怎么办
      房屋商业贷款合同丢失可以这么办:第一、可以要求对方按原合同内容,补签一份租赁合同。第二、可以要求对方在原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上,重新签名或盖上公......


·离婚后发现还有债务未分割还可以分割吗
      离婚后发现还有债务未分割还可以分割吗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还有未分割的财产或才发现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子女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
      离婚子女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1、子女实际需要;2、父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