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事实收养能办理收养登记吗

事实收养能办理收养登记吗
  
  在很多事实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的身份始终得不到承认。他们不能报户口,无法办理身份证。一般收养关系只有办理了登记之后,才能成为合法的关系。那么,事实收养可以办理收养登记吗?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事实收养可以办理收养登记吗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事实收养的当事人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凭收养公证书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七类可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情况:
  
  1、收养相关法律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按相关文件规定,由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后,凭收养公证书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
  
  2、收养相关法律实施前公民之间依法协议的收养,送养人与收养人已订立书面协议;符合原收养法有关收养人、送养人基本条件;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公证当事人和主要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收养协议和收养事实无争议。当事人可凭收养公证书到派出所进行户籍登记。
  
  3、符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其他条件,查找不到父母、捡拾证明不齐全的弃婴(儿),可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经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询问登记后,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4、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收养非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但未及时办理收养登记,又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生育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初审后,由县级计生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说明,再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5、收养人不满30周岁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将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原收养人可与该福利机构签订义务助养协议,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且符合其他收养条件后,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6、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不满40周岁,但符合其他收养条件,如属于夫妻离婚或妻子死亡前共同抚养,现由男方抚养,可凭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证明)、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7、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已共同生活5年以上,且收养人具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部门审批后,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为被抚养弃婴(儿)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如收养人无抚养教育能力,相关部门将动员其将抚养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二、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
  
  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成立事实收养的,一般情况下就是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没有进行收养公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其实也是可以进行补救的,也就是说事实收养能办理收养登记。按照规定办理了登记的,双方之间的合法权益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
      一、概念及其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一)客......


·车祸索赔的注意问题有哪些
      车祸索赔的注意问题有哪些一、车祸索赔的注意问题有哪些1、要依法有据当事人在索赔前要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目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


·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同权利的法定期间。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丧失获得法院保护其合同权利的权利。仲裁时......


·对于信用卡诈骗量刑太重吗?
      国家对于信用卡诈骗的处罚是有明令规定的,同时这也是能够在保护信用卡消费的安全,那么有些人可能想要知道,信用卡诈骗量刑太重吗,根据相关的说法,......


·过失性辞退的情形都有哪些
      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的情况下,其中的一类就属于过失性辞退,其实也就是在员工本身存在过错行为的情况下,依法提前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而在过失性辞退......


·办婚礼没领证能分割财产吗?
      办婚礼没领证能分割财产吗?办婚礼没领证能分割财产,但是是按照同居财产分配。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


·股份转让程序是怎样的?
      股份转让程序是怎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不想继续持股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话可以将手中的股份部分或者全部转让。股份转让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事情,......


·侵占罪自诉立案条件有哪些?
      一、侵占罪自诉立案条件有哪些?《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的既遂具备了下列条件:行为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行为......


·怎样才能法律援助免律师费申请?
      怎样才能法律援助免律师费申请?一、什么是法律援助?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


·公司对外签订租赁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公司对外签订租赁合同中的注意事项?一、审查要点(一)对出租主体的审查对出租主体的审查,除审核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外,还应审查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


·公租房的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
      公租房的调配只能有公租房管理局操作,不能私底下转让,只能退还给公租房管理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没经产权所有人允许的情况......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