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沧州市信息公开的作用有哪些


  我国是一个法制、民主、自由的社会,相关的政府治理社会也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政府信息在一定原则上也要进行公开处理,维护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下面我们就沧州市信息公开的作用有哪些,这类法律问题为您进行解答。
  
  政府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就相当于是我们的上级,只有政府把他的信息想人民群众公开,这样才能让监督作用在人民群众中更好的得到发挥。也正因为如此,政府才能让人民群众更加信赖。
  
  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提到政府信息公开原则,耳熟能详的一句话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此需说明两点:第一,所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不是法言法语。《条例》第5条的表述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二,这一通俗的说法总体上是符合法律本意的,但需要作具体的辨别和界定。
  
  二、政府信息可以分为两类——公共信息与个体信息。
  
  所谓公共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制作的,适用于不特定多数人的信息。《条例》第10、11、12条所列举的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个别项目外,都属于公共信息。对公共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共信息原则上都应主动公开,其不公开的例外情形有两类:一类是国家秘密;另一类是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如《条例》第8条所规定的“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所谓个体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制作或者获取的个人信息、企业信息,这类信息首先是个人的、企业的信息,这是第一性的,然后才是政府信息,这是第二性的。因这类个体信息往往属于或者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因此,行政机关对这类信息应该“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个体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其公开的例外情形也是两类:一类是经权利人同意后,依申请公开。操作中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在征询权利人意见过程中,权利人逾期不予答复,是视为同意还是不同意?笔者认为,按照保护优先的理念,应当“以不公开为原则”,视为不同意公开。另一类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权衡的结果是公开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大于不公开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可以决定主动公开。
  
  关于个体信息,这里没有把企业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入个体信息范畴。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一种是和企业相似的具有商业秘密的经营性主体,如工商个体户、合伙制经济实体。在以往的立法和执法实践中,这类主体都是参照企业执行的,无需特别申明。
  
  第二种是具有公益性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等,因其组织的公益性质,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其信息也是以公开为原则的,而且应当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三种是自治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等),其依法承担公共管理职能所产生的信息,应当属于政府信息范畴,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涉及个体信息则以不公开为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都具有较大的作用。我国对这类信息的公开实施公平、公证、公开的原则。对我国的政府和相关个人的处罚信息进行相应的公开,以便我国的公民对政府的监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医疗纠纷调解怎么办
      医疗纠纷调解怎么办,包括哪些方式当前医疗纠纷出现得越来越平凡,医患关系有着越来越复杂的趋势。面对出现的医疗纠纷我们应该怎么办才好?调解是人们在......


·全国统一借条样本是怎样的?
      全国统一借条样本是怎样的?一、全国统一借条样本是怎样的?借条借款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借人__________(......


·夫妻债务怎样清偿,如何偿还夫妻债务 一、夫妻债务怎样清偿
      夫妻债务怎样清偿,如何偿还夫妻债务一、夫妻债务怎样清偿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也可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此时,夫或妻......


·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哪些?
      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哪些现在只有国家机关有权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如何解决医患问题,有什么措施?
      在现代很多人到医院接受治疗,很难避免出现一些疑问和纠纷,如果在看病的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话最好和医生或者是医院进行良好的沟通,沟通协商才能从根本......


·父母房子赠与和继承哪种交税最少
      1、理论上讲,通过继承的方式将房产留给女儿是税费最少的一种方式,如果没有别的考虑,可以等到父母过世之后再办理房产过户,这一过程只需要缴纳极少的......


·继承权的丧失和代位继承规定是什么?
      继承权的丧失和代位继承规定是什么?继承权的丧失和代位继承规定是存在着继承权丧失,符合代位继承条件可以代为继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有下......


·什么是行政监督?行政监督的主体有哪些
      什么是行政监督?行政监督的主体有哪些?一、什么是行政监督1、?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


·拟制血亲关系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近年来,我国在科教文卫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国家也越来越关注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最终会选择一人结婚,根据我国法律......


·什么情况下离婚净身出户
      什么情况下离婚净身出户通常,离婚时财产分割遵循以下原则:若能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签署有真实有效的内部协议,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办法协......


·不法分子进行网络诈骗为了什么?
      不法分子进行网络诈骗为了什么?现在是网络社会,互联网已经融入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近年来,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诈骗方式,呈现愈演愈烈的势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