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关于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有什么适用条件


  在我国国家,公司的建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类型,其中在公司法的规定下有适用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那么,您知道关于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有什么适用条件呢?一般来说,公司法的适用范围是属于中国范围内的、组织形式仅限于两种公司制度的设立。
  
  
  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
  
  
  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50人以下;
  
  
  2)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财产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资本;
  
  
  4)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
  
  
  5)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灵活
  
  
  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
  
  
  二、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公司发起人有人数限制,2~200人
  
  
  2)公司资本分成等额单位,称之为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发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大,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在设立程序上也比较复杂。
  
  
  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综上所述,关于关于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上文已经详细说明。在公司建立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法运行操作,不得触犯法律的边界。同时,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也都有相应的条件,若是您想建立一家公司应当确定设立条件。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专利权发明人能变更吗2023
      专利权发明人能变更吗专利发明人可以变更。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而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全......


·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含义有哪些不同
      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含义有哪些不同1、客体不同隐私与名誉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名誉,一般说来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综合素质的综合评价。......


·一、尚在试用期就辞职可以领取失业金吗?
      一、尚在试用期就辞职可以领取失业金吗?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是不可以领失业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


·目前,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越来越多的受到大家普遍的关注。环境污染
      目前,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越来越多的受到您普遍的关注。环境污染可以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那么他们分别有哪些损害?下文介......


·农民工欠薪清偿的主体责任是属于哪一方?
      农民工欠薪清偿的主体责任是属于哪一方?属于用人单位也就是雇佣农民工的那一方。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工资监督责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


·刑事案件二次侦查没新证据会放人吗?
      刑事案件二次侦查没新证据会放人吗?刑事案件二次退回侦查后,如果还没有收集足够证据的,检察院应该作出撤诉的决定,不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依据《......


·一、醉驾暴力抗法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一、醉驾暴力抗法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煤矿工伤鉴定标准四级给多少钱
      煤矿工的工作是属于风险较大的工种,而且一旦出现问题就会比较严重。用人单位也会给每个煤矿工上工伤保险。出现意外事故后,用人单位会报销工伤保险,......


·价格欺诈事实认证标准是什么?
      价格欺诈事实认证标准是什么一、价格欺诈事实认证标准是什么?1、虚假标价2、两套价格3、模糊标价4、虚夸标价5、虚假折价6、模糊赠售7......


·民法总则的民事主体有哪些
      民法总则的民事主体有哪些权益保护?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民法典》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对民事活动......


·常州市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
      毒品的危害程度人人都知道。由于毒品存在很大的暴利,因此实践中很多人不惜为此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我国刑法中就规定了很多毒品方面的犯罪,其中就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