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我们很多的人都会到企业中进行工作

我们很多的人都会到企业中进行工作,很多的人到企业上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企业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来进行一种正式的一种用工的约定,劳动合同对双方的用工的期限和条件做了相应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是指什么?这个指的是实际的工资的标准,不应该被一些企业利用,填写最低的工资标准。今天我们带您了解一下。
  
  
  一,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是指什么?
  
  
  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不是指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报酬,《劳动合同法》规定该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通常情况,用人单位实发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是允许的。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最低标准规定,劳动者可以反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最低工资是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总合,但是使用期工资有其他规定。使用期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相同岗位工资的8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只要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 你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合理的。合同中的工资标准不是指最低工资。
  
  
  我们在企业中上班,第一要选择一家正规的企业,否则很多的企业不购买社保甚至有的企业会拖延工资的发放等等。这些都严重的违反劳动法的相关的规定,会给企业和个人都造成一定的损失。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是指什么?这个指的是实际的工资的收入,劳动者应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认定诈骗金额按照口供吗?
      认定诈骗金额按照口供吗?认定诈骗金额可以按照口供进行处理,但需要证据来进行证实,避免口供不实的情况。关于诈骗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


·刑事诉讼法司法2023全文第一章内容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司法全文第一章内容是什么?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


·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范本是怎样的?工程承包合同书范本甲方:乙方:合同签订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


·借条借款怎么写才有效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相互之间有时难免会有因为经济紧张而向亲朋好友借钱的情况,为了避免将来出现一些不愉快的情况,出借方一般都会要求借款的人写张借......


·什么样的罪犯可以保释
      满足以下条件的罪犯可以保释:(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理由范围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理由范围是什么?自从我国繁荣富强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提高,精神面貌越来越饱满,普罗大众对于精神生活的需求......


·房产继承亲属关系证明谁都不给开怎么办?
      房产继承亲属关系证明谁都不给开怎么办?房产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可以到当地的公安机关的户籍机关查询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出具相......


·离婚后房子改名要男方的签名和他的证件吗?
      离婚后房子改名要男方的签名和他的证件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


·女方出轨又提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女方出轨又提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财产可以不进行分割。(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商住房土地使用年限有多久
      在我国只要是土地使用就会有相应的年限,那么,商住房土地使用年限有多久,所以不同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就会存在较大的差别,另一方面还有合同的签订条......


·泰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标准内容是什么
      泰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标准内容是什么一、评估的总则1、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评估”)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