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流程是什么

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流程是什么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核实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拘留证,并立即派员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还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新的情况和线索。人民检察院对于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对于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自查清其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也可以按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姓名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对于需要确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应当按照我国和该犯罪嫌疑人所称的国籍国签订的有关司法协助条约、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通过外交途径、国际刑警组织渠道查明其身份。如果确实无法查清或者有关国家拒绝协助的,只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以按照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姓名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行政拘留是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人进行的惩罚,对于拘留一般是在24小时内,最多是4天,如果是查明有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将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是否能进行逮捕,如果没有其他犯罪证明的话,就只能进行释放。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离婚流产补偿可以索要吗?
      离婚流产补偿可以索要吗?离婚赔偿的法律条件:(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具体说来,离婚赔......


·隐瞒、谎报军情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是怎么样的?
      隐瞒、谎报军情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是怎么样的?隐瞒、谎报军情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是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故意隐瞒、谎报......


·参与非法集资罪量刑标准在我国法律是如何进行的?
      当代社会,非法集资它是严重扰乱我国社会秩序的一种犯罪行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参与非法集资的话会被判处相应的刑罚,但是许多人都并不知道参与非法......


·土地使用年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土地使用年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一、获得土地的方式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


·离婚时可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几种
      离婚时可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几种一、离婚时可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几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垄断竞争和垄断的区别有哪些
      垄断竞争和垄断的区别有哪些?一、垄断竞争和垄断的区别垄断竞争(monopolisticcompetition)是指许多厂商生产并出售相近但不同质商品的市场现象。......


·盗窃罪怎么才能不判刑
      盗窃罪都要判刑,除非已过诉讼时效。一定情形下可以减轻处罚。已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分子......


·什么样的交通事故可以协商处理
      对交通事故的处理,除了可以诉讼外,当事人还可以进行协商、调解以及仲裁。对于其中协商处理交通事故,需要符合法律中规定的情形才可以。那么通常什么......


·受贿刑事悔过应如何量刑?
      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有一部分人率先实现了致富,但这也引起了一些人的红眼病,特别是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纪律规定不能经商办企业,没有生财之......


·工作满10年劳动合同还是必须要签的
      工作满10年劳动合同还是必须要签的,但是劳动者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违法发放贷款罪二审与一审的判决不一样的怎么办?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二审与一审的判决不一样的怎么办?违法发放贷款罪二审与一审的判决不一样的原审查机关的职员是会受到处罚的,具体处罚如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