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签署了合同,对方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签署了合同,对方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众所周知,双方签署买卖合同后就要根据合同条款来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一方因某种原因不履行合同的情况,那么在买卖过程中,对方不履行合同怎么办?不履行合同有哪些违约责任?下面我们一起来听一听我们的介绍。
  
  一、对方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如果对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赔偿相应的损失。
  
  对于其他不履行合同的处理,民法典也作出救济的方法: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1、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其实,双方签署了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办事。针对对方不履行合同怎么办,我们有多种手段。只要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我们都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责任,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违约金。如果对方不同意,我们还可以通过第三方调停乃至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借给别人的钱应该怎么打借条?
      借给别人的钱应该怎么打借条?借款人: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今向____......


·刑事案件自诉人申请抗诉可以吗?
      一、刑事案件自诉人申请抗诉可以吗?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铁路运输合同模板是怎样的
      铁路运输合同模板是怎样的铁路运输在货物运输的过程当中是非常普遍的运输方法,铁路运输的载货量大,覆盖范围非常广泛。为了规范铁路运输的相关事宜......


·工地上工人死亡谁负责赔偿责任
      工地上工人死亡谁负责赔偿责任?工地上工人死亡应该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


·立案侦查与立案调查有什么不同
      立案侦查与立案调查有什么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可以得知立案侦查与立案调查双方的部门不同,案件性质也不同。立案侦查,特指公安机关......


·营业执照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一、营业执照办理需要多长时间一般来讲,首先去工商办理名称核准,然后再准备章程、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房租合同,产权证明复印......


·过失杀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过失杀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


·通常申请工伤认定哪里做
      如果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随便找了一家机构或部门进行的话,很有可能是不会得到受理的,即使有的单位在收取了一定费用之后受理了,因为认定结构不合法......


·劳动关系的变更的情形包括哪些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质上是属于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有的时候,如果用人单位因为正常的工作需要,对员工的劳动关系进行变更的话,员工是应该尊......


·自首和立功有哪些不同2023
      自首和立功有哪些不同(一)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1、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实,成立自首;2、共犯人自动投案后,......


·质押合同期限是多久
      质押合同期限是多久一、质押合同期限是多久质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