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单位给的代通知金是否含餐补?

一、单位给的代通知金是否含餐补?
  
  
  单位给的代通知金的工资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而只要工资中包含了餐补就应该支付餐补的部分。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也可以参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第40条和第47条予以了规定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这是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员工的工资损失赔偿,其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
  
  
  什么是“代通知金”
  
  
  最初我国劳动法中并无“代通知金”的相应规定。所谓的“代通知金”源自于香港雇佣条例,意思是雇主或雇员只要给予对方通知期内雇员本应计算的工资额,就可无需给予通知而随时终止合约。后来深圳将该制度引进,在1994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在原单位工作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由于“代通知金”在深圳的适用,逐渐也影响了其他省市,司法实践中也逐渐适用了起来。2007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在法律中确立了“代通知金”的制度。
  
  
  《劳动合同法》中“代通知金”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代替通知期的金额”,因此,有些媒体把“代通知金”写成“待通知金”是不对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六条,即第三十六条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关于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四十条关于非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员的规定。法律并未规定每种解除合同行为均适用“代通知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只在第四十条中对“代通知金”进行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综上所述,单位没有及时告知员工已经被辞退使得他们在突然间失去了经济来源肯定就是侵权的,所以法律规定的代通知金是员工上个的工资标准也就自然包含了原本就有的餐补待遇,除此之外如果有额外的加班或者其他的待遇也应该一并算在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由是怎样的?
      每个驾驶人都遵守交通规则,才能保证道路的畅通与规范;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则,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责......


·办完入职才上几天班要办离职吗
      在我国,就业问题已经非常严峻了,随着退休年龄的增加和每年大学生毕业人数的不断增加,我国的就业问题已经非常严重了。然而就业已经非常的困难了,很......


·超过诉讼时效的借贷纠纷
      过了诉讼时效的借贷该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新的还款......


·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诈骗罪自古以来就存在,在近年来出现了有组织、有计划的诈骗行为,此种现象在法律上被称为是诈骗罪共同犯罪,但是这两种罪名并非一定会一起出现,司法......


·受过刑事处罚的外国人能否在中国收养子女?
      收养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考察收养人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重要内容,中国收养中心一般不接受受过刑事处罚的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但是对于......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怎么算?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怎么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3)销项税额:是指......


·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有哪些规定?
      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有哪些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于个人原因或是其他原因,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不能随意转让,必须要符合规定。而且其中......


·六级伤残报销金额及赔偿标准
      六级伤残报销金额及赔偿标准众所周知,工伤中的伤残等级有十级,最轻的是十级,最严重的是一级。每个伤残等级都有相应的伤残报销和赔偿标准。今天,......


·商家哪些行为是欺诈行为
      商家哪些行为是欺诈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主要有:1、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


·房屋交付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房屋交付是出卖人将所建房屋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交付房屋关系质量验收、逾期责任、风险负担,双方对房屋质量及相关问题经常产生纠纷。那房屋交付常见......


·高利贷利率多少合法借了高利贷可以不还吗
      民间借贷具体分为了有偿借贷与无偿借贷,而在有偿借贷里面自然借款人就需要支付出借人一定的借款利息才行,通常都是通过约定借款的利率来计算利息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