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劳动关系有哪些属于这种关系?
(一)兼职工
兼职工在调查中使用很少,只占非标准用工中的5%,往往集中于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专业技术能力比较强的工作,如会计、网页设计、网络工程师等。一般担任兼职的劳动者均与其它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有的利用业余时间完成兼职工作,无需到兼职的单位去工作,在自己家里利用自己的劳动工具、工作时间从事约定的工作,直接向兼职单位交付劳动成果。也有的利用在职的工作时间,每月抽固定的几天到兼职的单位去上班。
目前对于兼职,很多与员工建立兼职关系的单位认为它是一种民事关系,安排的事情做完,单位支付劳务费即可,不存在其它风险。而有的用人单位则已经注意到《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兼职的问题,“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经提出后拒不改正”的,单位有权与劳动关系立即解除合同。因此,实践中如何把握?可能涉及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此类争议如何处理的问题。
(二)在校学生
在校学生目前在毕业前实习的比较多,占非标准用工单位的20%,有的在用工单位从事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工作,在大学生实习中占35%,有的则在用工单位是纯粹见习生,占大学生实习中占65%。这两种情况区别比较大:
在学生实习期间主要以见习为主,从事些辅助性的工作的情况下,科研类单位比较普遍。因有的单位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研发等重要工作,因此以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学生学习比较多见。学生在单位主要是以看过程、听分析等学习为主,同时从事些查资料等辅助性工作。有的单位不支付其报酬或待遇,也有的单位为吸引学生毕业后入职,会制订相关的补贴制度,双方一般无争议。
在用工单位与其他员工从事同样工作的情况下,一般学生在校已经学习了从业的基本技能,如酒店、宾馆行业的实习学生,在校学生后已经具备基本从业知识,但需要通过实习增强技能、提高效率,因此往往学习期从事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或者同类工作中比较简单的工作,他们在正式员工的指导下一般能够独立完成工作,在整个实习期间,他们从事的工作也可能得到调整,一般从简单到复杂,经过大半年左右时间的实习,其劳动能力一般也与正式员工相差不大,有的直接被用工单位录用为正式员工。但他们在实习期间有的单位不支付工资或工资很低,只享受几十到几百元不等的实习津贴。但被用工单位正式录用后往往工资会得到大幅度提升,一般在1000元左右或者以上。
(三)区域外包或业务外包
由于《劳动合同法》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很多单位听说劳务派遣很可能被取消,因此采取多种手段将原先使用派遣工完成的业务,通过签订民事合同的形式外包给其它单位,被称为“业务外包”,也有的将业务外包后,又要求承包方到自己本单位、利用本单位现有的机器设备、劳动工具等完成约定的任务,于是形成了俗称的 “区域外包”,作为业务外包的一种特殊形式。据统计,区域外包和业务外包共占非标准用工关系的15%。
从本质上说,区域外包或者业务外包是发包业务给其它单位,因此,单位与单位是民事关系,也以民事合同的形式出现。但有些用工中的情况已经与劳务派遣无本质区别。如有的单位把业务外包给其它的单位,由于承接单位没有技术能力、资金或厂房设备等原因,又将承接单位的员工安排到发包单位工作。
并且在承接单位无管理或技术能力的情况下,发包单位就对承接单位的员工直接进行“管理”了,有的要求承接单位员工上下班考勤归自己单位负责,缺勤一天扣发多少工资,并负责安排工作任务和加班;有的直接要求对承接单位的员工进行技术培训;而对于承接单位的员工在发包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伤害等情况下,判决可能并不一致,有的认为既然是两单位是业务外包的民事关系,就该各自负责自己的员工的义务,这是符合民事争议的一般处理原则的。也有的认为,这已经不是业务外包关系了,因为发包单位在对承接单位的员工进行管理,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已经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从本质上说,两家单位与员工形成的关系就相当于劳务派遣关系,承接单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发包单位在用工,因此发包单位实际上是用工单位,就应该对员工承担法定的义务。
比较类似的情况还存在于有的单位可能将自己的保安、保洁、保绿、保养工作外包,与保安、保洁等公司签订民事合同,保安或保洁员是在客户单位上班的,也有的客户就直接指挥保安或保洁从事原承包工作之外的事务。在他们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时间谁支付工资?发生伤害事故由谁负责?再比如工厂招的促销人员、与促销员签订劳动合同后派其到超市大卖场去促销,原本工作职责与工作时间都是合法的,但由于超市安排促销员从事了与原工作无关的工作,导致促销员加班、甚至发生伤害事故,由谁负责?由于区域外包和业务外包等目前尚属于新生事务,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对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进行明确的界定,以使相关的单位规范用工。
(四)下岗、协保、停薪留职、内退
目前单位中使用的在其它单位下岗、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以及内退的人员的比例在10%。单位使用这些人员基本也都能遵守《上海市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对员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国家的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由于这些员工实际上属于其原单位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或者由原单位依法将其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退休,因此用工单位不必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工单位普遍欢迎并长期使用他们的原因。
但问及如果按标准用工方式来使用这些员工是否愿意时,用工单位普遍感到,这些员工年龄偏大,接受能力与对工作的适应能力相对比较差,工作能力提升的空间比较有限,如果用工成本与标准劳动关系相同,则单位普遍不会接受他们。
对于这种情况,建议有关政府部门出台相应的制度,使这些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使用工单位没有缴纳之忧,同时又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果强制性地规定将他们的用工成本与标准劳动用工的成本等同,由于他们就业优势很小,很可能造成大批下岗人员再次失业。
如国家出台细则明确规定任何用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则我们宜探索其他途径,研究设立相关社会管理机构把协保人员输出到使用单位继续从事劳务活动,尽量降低劳动者的就业成本与使用单位的用工成本,继续保持协保人员的就业优势。
(五)退休返聘
退休返聘人员目前使用率只占5%,相对来说不太普遍,一般退休返聘人员从事行政、会计、工程设计等工作比较多。单位一般也能遵守相应的劳动标准,由于双方是聘用关系,所以比较灵活,因解聘发生争议的也不多。目前可能比较头疼的是发生工伤的问题,由于退休人员已经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其被返聘后,一旦因工负伤,都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普遍希望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建议对于退休人员,允许用工单位单独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可以通过提高费率等措施保障他们享受工伤的有关待遇。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现在我国来说存在非标准关系来说的有很多很多,非标准劳动关系主要是针对于哪种很有弹性化的工作,不需要人在单位上去,但对于这种劳动关系同样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非标准劳动关系已成为现在我国劳动者最流行的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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