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监护人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

监护人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那么,监护人的意思具体是什么,在法律意义上来讲监护人不仅仅就会是我们的父母,更重要的是我们自己对监护人有深刻的理解,除了父母,自己的直接亲人也可能是监护人,监护人的确定对于自己权益的维护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
  
  (1)法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人,(
  
  4)委托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
  
  (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监护人的意思具体是什么,在法律规定中有着明确的解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条件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在实际生活中,监护人与我们的关系紧密,所以理解自己的父母在法律意义上的地位,对于今后赡养老人有着基础意义,因为这不仅是自己的道德问题,深层次的就是自己的法律义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进入单位后入职和转正有什么区别:
      进入单位后入职和转正有什么区别:1、专人负责就是入职有专人负责。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有一定的规模,哪怕到了五六十,七八十人,应该设一个专职的人......


·遗嘱有哪几种形式
      遗嘱有哪几种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


·江苏企业拆迁补偿项目包括哪些?
      江苏企业拆迁补偿项目包括哪些?国家为了某些工程建设,不得不对企业进行拆迁,拆迁后的企业,其经营与收益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为了保证其拆迁企业经......


·下班回家途中算不算工伤?
      下班回家途中算不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


·在案外人名下的不动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法院能否执行该不动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不动产,案外人书面......


·离婚时未出生孩子的抚养费是否可以起诉?
      离婚时未出生孩子的抚养费是否可以起诉?女方起诉离婚,未出生的孩子也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孩子出生之后,父亲应按月支付抚养费用,这是法定义务......


·法律中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救济是怎么规定的?
      新闻有时会报道说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的消息,我们在物理学中了解到,高空坠物是会带着加速度下落的,在这种情况下物品砸下来不仅仅是他本身的重量,那么......


·非法集资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非法集资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许多非法集资的款项由于被当事人挥霍一空,使受害者的集资款无法追回,而遭受巨大损失。因此,非法集资的行为影响是极......


·胎儿继承份额需要保留吗?
      胎儿继承份额需要保留吗?是需要进行保留的;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


·债权债务抵销协议银行方面的协议怎么写?
      债权债务抵销协议银行方面的协议怎么写?对于债权债务的问题,很多人都一定会认为债权债务只能是两个人之间可以产生债权债务的关系,其实在日常实践中......


·审查逮捕管辖要指定吗?
      一、审查逮捕管辖要指定吗?审查逮捕环节是不需要指定管辖的。一是上级侦查机关的立案指定管辖只是对于下级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权进行了明确,而审查逮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