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重婚罪怎么告小三重婚罪?

一、重婚罪怎么告小三重婚罪?1、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可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2、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3、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二、什么是重婚罪?1、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2、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3、在刑法上认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经过合法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证的婚姻。不过,在部分地区,对于未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也是给予认可的。(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一就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三、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1、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2、法律并没有只规定重婚犯罪仅仅对有配偶的一方追究责任,实践中要是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也是可以按照重婚罪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综上所述,重婚罪不仅对有配偶一方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已登记结婚,仍然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可以按照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男女双方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的,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高层住宅楼土地使用权是多久?
      高层住宅楼土地使用权是多久?我们知道我国的土地是国家所有,而我们住的土地是没有所有权的,只有使用权,通常住房的使用权是70年,商业用地是40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的区别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的区别是什么?我们都知道土地对我们来说特别的重要,特别是对于农民,有了土地就等于有了吃的,我们也知道,土地的话我们就只有......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很多业主会遇到相同或类似的问题,即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矛盾,矛盾难以协商解决,业主往往感到无奈,最后是以业主的妥协告终。相关专......


·离婚房子过户给未成年孩子费用需要吗?
      离婚房子过户给未成年孩子费用需要吗?夫妻之间过户,只需要工本费,不需要缴税的,通常100元左右。需要离异夫妻俩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离·......


·一、买卖不破租赁可以对抗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可以对抗吗?可以对抗,对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情况有: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


·一、遗嘱的时效问题是否有限制?
      一、遗嘱的时效问题是否有限制?遗嘱的时效问题是有限制的,关于遗嘱继承的时效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继......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何才能判缓刑?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有些犯罪行为,虽然它也是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销售的刑法方面的处罚,但是由于情节比较轻微,所以法院在进行审判的时候都会考虑......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死缓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刑法是国家对于刑事案件依法审理的依据。但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刑法也在不断地补充修改完善,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刑法修正案九也对之前死刑的法律......


·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什么?
      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什么?在民事诉讼中,管辖一直都是一个重要问题。其中,就民诉中对于管辖的规定而言,首先要注意区分一般地域诉讼管辖和特殊地......


·商标转让的费用是多少钱
      商标转让的费用是多少钱商标局要收取的官费是500元,这个是依据法律规定的需缴纳的商标官费。除了必须要缴纳的官费外,如果选择商标代理公司进行办理的......


·寻衅滋事罪最高判刑是多久
      寻衅滋事罪最高判刑是多久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