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滥伐林木罪10方应判多少年

滥伐林木罪10方应判多少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构成滥伐林木罪,实际滥伐林木或者其他森林达到10方的,属于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按照我国《刑法》第345条的规定,此时可以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滥伐林木罪判缓刑条件是什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若是滥伐林木数量不多,情节也不是很严重的话,可以申请缓刑。但若是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缓刑的可能性小。按照规定,若是行为人在一年之内有滥伐少量林木,但是却没有经过处罚的,实际累计其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要是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则需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格外,违反森林法法规,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在采伐过程中未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等要求进行采伐,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签了合同没有入职可以毁约么?
      签了合同没有入职可以毁约么?一、签了合同没有入职可以毁约么?签了合同没有入职不可以毁约,否则将会面临着违约金的赔偿。当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的......


·侵占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一)客......


·房产合同丢失需要如何补救
      房产合同丢失需要如何补救(一)购房合同有几本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合同就是证明购房者购买房屋的合法凭证。一份完整的购房合同共有四本:开......


·强制执行拘留申请时间的期限是多久?
      强制执行拘留申请时间的期限是多久?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是俩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申请人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六个月内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执......


·一千零八十二条中规定的限制离婚的条件
      一千零八十二条中规定的限制离婚的条件。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民法典》第1079条的情况,通常不会判决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一、婚烟法关于夫妻共财产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一、婚烟法关于夫妻共财产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入(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


·一、家庭财产分配说明书怎么写?
      一、家庭财产分配说明书怎么写?1、首部(1)标题。应写明“财产分割协议”或“分产契约”。(2)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参加析产的双方......


·根据刑庭罚没款管理的规定罚没款会被返还吗?
      根据刑庭罚没款管理的规定罚没款会被返还吗?根据刑庭罚没款管理的规定罚没款不会被返还,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各级......


·法人授意指使会计人员偷税漏税怎么处理?
      法人授意指使会计人员偷税漏税怎么处理?公司偷税漏税对法人代表可能判处3年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公司判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改名字后对五险一金有什么影响
      一、改名字后是否会对五险一金有什么影响????????改名字以后,就代表你已经拿到新名字冠名的身份证了如果你带着户籍机关出具的身份证变更证明,到你......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有哪些?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有哪些?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有哪些?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