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的联系与区别

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的联系与区别
  
  由于买房买车还房贷车贷现象已经屡见不鲜,人们对这种贷款进行产前消费的情况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在这种大背景下,抵押贷款相信很多人对其有不少了解了,而作为担保法规定担保的两种法定形式即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不知您对这两者了解的怎么样?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一下这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的联系与区别
  
  
  一、保证担保
  
  1、概念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
  
  2、主体资格
  
  首先确定保证人的主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然后,不能作为担保人的三种情形。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对“书面方式”提出自己的观点。
  
  首先分析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和联系。并结合审判实践,分析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提出。
  
  3、担保范围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八十九条 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关于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各国法律原则上并无限制。一般说来,除了一些有极强的人身特定性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的债权外,都是可成立保证担保的。与人身属性密切相关的特定债权虽不能成立保证,但由于这种债权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成为保证担保的对象。从许多国家的民法规定以及有关判例实践上看,在保证合同设有具体的约定的情形下,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与主债权的范围是一致的。有约定的,则从约定,此为确定保证之范围的基本原则。
  
  
  二、抵押担保
  
  1、概念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特点
  
  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联系与区别
  
  1、联系
  
  两者都是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的法定形式,都以获取借款之类的财物为目的,都是对债务人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情况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全措施。
  
  2、区别
  
  (1)担保种类不同
  
  保证担保属于人保,是第三人以其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抵押担保是物保,是以具有一定价值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作为抵押物。
  
  (2)担保提供方式不同
  
  保证担保必须通过第三人做保证人达成,而抵押担保中抵押物可以是自己或第三人提供的财物,没有限制。
  
  (3)担保要求不同
  
  保证担保中需要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才可以做保证人。而抵押担保只需要抵押物具有一定价值。
  
  综上所述,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都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担保方式,它们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交易中可能不单单存在一种担保方式,很可能会有多种担保交杂,由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性,可能一个担保行为中包含了多个担保人和抵押物,因此您要学会区分种类和提升实务中的应用能力。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亲子鉴定价格贵吗?需要多少钱呢?
      ,越来越多的人们因为各种比较隐秘的原因不确定孩子的亲身父母是谁,这时候就想到为孩子做亲子鉴定,那么亲子鉴定是什么,需要什么手续呢?亲子鉴定价......


·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程序的情形有哪些?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程序的情形有哪些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


·公司欠债股东已出资还限高吗?
      公司欠债股东已出资还限高吗?股东只对自己认缴出资额承担债务责任,如已经实缴出资或有能力偿还,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限高。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公......


·苏州离婚房产过户费用多少?
      苏州离婚房产过户费用多少?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房产过户是否收取契税分情况处理:夫妻离婚,对共有房产重新分割或归属一方的,不征......


·跨国民事诉讼赔偿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跨国民事诉讼赔偿管辖是怎样规定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您都知道民事诉讼,主要是关于一些赔偿方面的问题,这种问题如果是底下能够达成一致的话......


·企业破产民间借贷要清偿吗
      视情况而定,企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要先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确认破产债权申报期。债权人要在申报期内申报债权。个人借款和银行......


·根据规定公司法董事会由谁召集?
      根据规定公司法董事会由谁召集?在学习经济学知识的时候,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很熟悉的词,比如说公司法、公司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等。公司法里面有......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条件包括哪些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条件包括哪些股东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是,一名股东独自或者若干股东累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他项权证的弊端主要是什么
      他项权证的弊端主要是什么?1、抵押物价值贬损(外部环境的变化、抵押物自身状况变差等)根据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


·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到期还会判刑吗?
      一、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到期还会判刑吗?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到期是判刑还是释放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最终的判决。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期限是多久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期限是多久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2、病员死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