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被辞退可以要什么赔偿标准?

被辞退可以要什么赔偿标准?1、首先,公司辞退你的原因不同,这个赔偿是不一样的。2、若是你是属于下面的情况之一的,那么公司是不用对你赔偿的:(1)、还在试用的期间但是被证明了是不符合公司的录用的条件的。(2)、在公司工作期间严重的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3)、在公司工作期间有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的行为,给单位造成了重大的损害的。(4)、在公司工作期间劳动者同时和别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该单位的工作任务形成了严重的影响,还有经过用人单位的提出后还不改正的。(5)、由于本法的第26条的第1款的第1项所规定的情况而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6)、工作期间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3、只要是属于这些情况的,那么他的用人单位如果是有提前了30天,并且用书面的形式已经通知了这个劳动者本人,也或是已经多支付了这个劳动者的一个月的工资,那么也是可以去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也就是您经常说的“N 1”个月的工资的补偿。(1)、如果是劳动者得病了或者是非工作导致的受伤,那么在规定的这个医疗的期间满了之后确定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的,也无法从事由这个用人单位的安排的其他的工作的。(2)、如果这个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而且经过了培训或是给他调整了工作的岗位,但是还是无法胜任工作的。(3)、如果劳动合同在订立的同时所按照的客观情况有了一个重大的变化,从而造成了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的,而经过用人单位和这个劳动者的协商,还是没有就变更劳动合同而达成协议的。4、若是公司和你去协商的解除劳动合同,而你也是赞同的,那么根据1年1个月的工资的标准来补偿。5、若是由于公司的违法解除这个劳动合同的,那么根据1年2个月的薪水的标准来赔偿。6、经济的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他的工作单位工作的年限,然后每满1年就付1个月的工资标准来向这个劳动者支付的,超过6个月但不够1年的,要以1年算,不到6个月的,要向这个劳动者付15天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无条件解除劳动员工的相关劳动合同是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关的经济赔偿,一般来说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长来进行确定,其次,如果是员工犯有相关错误的话,那么就不得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员工自行进行离职,也不能够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相关的赔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如何发行私募基金?
      如何发行私募基金?怎么发行一、如何发行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人......


·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哪个单位
      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哪个单位?1、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


·欠钱的人无法联系上怎么办
      欠款人无法联系,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即使找不到这个人,但是你能明确提供此人的准确信息。......


·大家都知道,营业执照对一个企业而言十分的重要,毫不夸张的说,
      您都知道,营业执照对一个企业而言十分的重要,毫不夸张的说,营业执照就相当于一个人的身份证。因为一个企业要想开始正当营业,必须先拥有营业执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社会主体在取得一定面积的土地的使用权之后,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将房屋进行出租,也就是我们0平常所说的房屋转租民宿......


·刑法规定商标侵权一般怎么判罚
      刑法规定商标侵权一般怎么判罚?依据《刑法》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


·一、铜事故的误工费计算依据是什么?
      一、铜事故的误工费计算依据是什么?受害人在误工期间,所在单位没有扣发其工资等受害人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的,不能获得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工伤最多几天去做工伤认定
      工伤最多几天去做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借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要承担法律后果是什么
      借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要承担法律后果是什么一、借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后果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已经构成无权代理,严重者还可能触犯刑法遭到刑责。......


·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生活怎么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生活怎么认定?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婚姻存续期与夫妻共同生活是两项重要标准,其中夫妻共同生活更是实质性要素,系本质属性。审理......


·一、企业不给职工劳动合同怎么办理退休?
      一、企业不给职工劳动合同怎么办理退休?可以收集证据劳动仲裁维权,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