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区别是什么?

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区别是什么?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2、处罚不同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中止应当如何处罚?
  
  关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各国有无罪说、不罚说和折中说之分,目前各国立法多采取对中止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做法。
  
  我国《刑法》对中止犯采取必减免主义。《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中止犯,只要其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损害结果,则定其罪而免其刑。如果其犯罪行为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的,则应当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行为的肯定和鼓励。
  
  三、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该如何认定?
  
  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一)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1.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在实行阶段,既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也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已经终了后,结果出现前。注意: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实行阶段。 2.犯罪不能呈现终局性形态。一旦不能出现预备、未遂、既遂,便不可能出现中止。
  
  (二)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关键区分。
  
  (三)客观性:要有中止行为 犯罪中止分为两种:
  
  1.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 此时中止行为表现为自动放弃,要求行为人必须真实彻底的放弃犯罪,而非暂时停顿。 注意: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成立中止。
  
  2.行为实行终了,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此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自动有效防止措施。这种防止措施要具备两个条件;一要有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性质,二要真诚努力的去完成。
  
  (四)有效性 有效性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1.种类:一是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二是行为实行终了,自动防止结果发生,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2.地位: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发生了,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3.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是指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而不是指任何结果都没有发生。因此,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 能与不能,应该以行为人自己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要行为人自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把犯罪进行下去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尽管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的,也应当认为是犯罪中止。
  
  4. 几种特殊情况的判断:因被害人是自己的熟人而停止(一般视为犯罪中止);因被害人的吓唬而停止(因情况不同而作不同的认定);犯罪过程中因身体疾病而停止(一般认为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自动放弃)
  
  如果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现了犯罪中止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则免除处罚,如果造成的损害则会减轻处罚的力度,因为犯罪分子如果做出了犯罪中止的行为后,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事人意识到了犯罪的危害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悔过意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侵犯名誉权纠纷时效是多长
      侵犯名誉权纠纷时效是多长名誉权受侵犯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的,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主张民事权利的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权利被侵......


·对于仓储合同有什么特征?
      仓储合同有什么特征?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


·通过划痕险全车喷漆可行么?
      通过划痕险全车喷漆可行么?现在小汽车已经十分普及,人们买到新车后,要上一系列的商业保险,比如车损险、划痕险及三者险等。对于新手来说,购买划痕险......


·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是什么房屋的买卖涉及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都需要慎重的考虑,但也不排除有签订了合同之后撤销合同......


·融资居间多人合同
      融资居间多人合同一、何为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


·交通事故退休后误工费有吗?
      交通事故退休后误工费有吗如果受害人已退休但还在工作仍然按照造成实际收入损失进行赔偿。误工费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工作而形成的财产损失......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多久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多久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


·土地使用权管辖部门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使用权管辖部门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是土地经营权的权属发生纠纷,管辖部门为国土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有管辖权的法院。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先......


·交通事故判死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判死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交通事故判死刑的法律规定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导致多人死亡的情况,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后果,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重庆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的补偿项目有哪些?
      重庆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的补偿项目有哪些?一、重庆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的补偿项目有哪些?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


·现在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现在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质量也是提高了,那就衍生了很多保护措施对人们进行一些保护和保障,最基础的也就是说社保,这是最基础的一种保障措施,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