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劳务纠纷的法院诉讼代理人需要劳动合同吗?

劳务纠纷的法院诉讼代理人需要劳动合同吗?
  
  一、 劳务纠纷的法院诉讼代理人需要劳动合同吗?
  
  需要劳动合同,劳务纠纷的判决是提供劳动合同来作为证据处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务纠纷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情况来进行认定,属于用人单位违约的需要对员工进行赔偿,如果是劳动者本身违约的也需要进行赔偿处理,具体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规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债权人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有什......


·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


·二手房土地使用年限只有30年,期满怎么办?
      我们在购买房屋时候,都会注意到有些房产具有70年使用权限,有些房产具有40年使用权限。70年产权和40年产权的区别在于房产性质不同。很多人害怕房产到......


·诈骗罪当事人死亡需要后代来还吗?
      一、诈骗罪当事人死亡需要后代来还吗?诈骗犯夫妻双方的另一方应在共同财产范围内偿还,该犯的财产继承人应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偿还。遗产继承人需要用遗产......


·不公正的遗嘱有无法律效力?
      不公证的遗嘱有无法律效力?不公证的遗嘱也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立遗嘱一定要进行公证,公民私下立的遗嘱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不......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样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很重要的,毕竟最后法官作出判决都是根据证据来的,此时当事人就要格外注意举证责任的问题了。那么民......


·成立子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成立子公司的条件是什么?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其设立条件本该和其他独立法人一样,但是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和联系,使得子公司的设立......


·诉讼保全的财产超标的是合法的吗?
      诉讼保全的财产超标的是合法的吗?诉讼保全的财产超标的并不合法,财产保全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


·一、出租人的法定单方解除权如何行使?
      一、出租人的法定单方解除权如何行使?1、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不正确使用租赁物使之损失,属于承租人严......


·刑事诉讼审查起诉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刑事诉讼审查起诉的程序是怎么样的?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


·离婚时候彩礼返还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时候彩礼返还的情形有哪些??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