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夫妻离婚什么叫双方抚养权

夫妻离婚什么叫双方抚养权?双方抚养权就是轮流照顾孩子,在不影响孩子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协商轮流抚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二、离婚抚养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三、变更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1、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几种:(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2、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并不是所有的父母都会把跟配偶之间存在着的矛盾,无形当中转移到孩子身上,所以针对孩子的抚养权,还是有一部分特别明智的父母,轮流照顾孩子可以减少家庭破裂给孩子造成的阴影,这种做法其实也是值得感情破裂的夫妻借鉴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刑事案件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有哪些?
      我们发现对于刑事案件当中的犯罪分子,量刑处罚的时候有些情况下是从轻处罚,而有些情况下则是减轻处罚。那究竟什么是减轻处罚呢?而法律中规定可以对罪......


·短期债务性证券是什么意思?
      短期债务性证券是什么意思?一、短期债务性证券是什么意思?短期债务性证券指的是债务性证券的持有人拥有对证券发行人的债权。能够灵活进行变现,......


·什么是社保代理?它有何好处?
      什么是社保代理?它有何好处?一,什么是社保代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事务......


·夫妻离婚,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怎么办?
      现如今有越来越多婚姻破裂,婚姻破裂不仅伤害双方,更重要的是对孩子的伤害更大。父母离婚后,孩子不可能因为父母的关系而消除,同时离婚的父母还要承......


·司法鉴定人类别有哪些?
      找专长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劳动工伤律师????????????债权债务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刑事辩护律师不同的司法鉴定需要......


·夫妻离婚财产子女分割吗?
      随着离婚率的升高,离婚现象在现今的社会已经越来越普遍,关于离婚也是众说纷纭。离婚也不仅仅只是去民政局办理一张离婚证那样简单,离婚需要面临夫妻......


·一般环保搬迁企业怎么赔偿
      一般环保搬迁企业怎么赔偿一、一般环保搬迁企业怎么赔偿在我国,《民法通则》明确作出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


·医患协议司法确认存在哪些问题?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日趋紧
      医患协议司法确认存在哪些问题?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在发生医患纠纷后,处理医疗纠纷的办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行政单位介入进行调节等,......


·肇事司机逃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肇事司机逃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1、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


·没有合同一方毁约承担什么责任?
      没有合同一方毁约承担什么责任?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拿到合同也不能无故毁约,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正规劳动合同在哪里办?
      正规劳动合同在哪里办?《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