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是什么?

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是什么
  
  一、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是什么?
  
  1、通知证人,告知证人出庭时间、出庭地点,告知案件情况。
  
  2、当事人要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应当将真实情况进行讲述,不得作伪证,并且要告知对方作伪证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结果。
  
  4、查明到庭证人身份。
  
  5、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6、证人填写出庭作证保证书。
  
  7、证人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以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可以让证人相互进行对质。
  
  8、法庭补充询问。
  
  9、证人退庭。
  
  二、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证人具有适格性,并不意味着其证言具有可信性,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需要在法庭上由法官依据证据规则进行识别、判断,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或利害关系,有为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方面的动机,会导致其证言的不可靠。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三、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就是说原告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之前,自己要先跟证人沟通好,因为证人自己可能也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不方便出庭作证,如果证人不方便出庭作证的话,法院也不能直接采取任何强制性的措施,还有申请证人作证的时间也是有限制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侦查过程发现新的犯罪怎么处理?
      侦查过程发现新的犯罪怎么处理?基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避免重复审判、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考虑,司法解释要求一般不能在明知有后罪的情况下......


·结婚一年后离婚彩礼钱需要退给男方吗?
      结婚一年后离婚彩礼钱需要退给男方吗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


·取保候审期满未判决怎么处理
      取保候审期满未判决怎么处理一、取保候审期满未判决怎么处理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


·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条件有哪些
      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条件有哪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离婚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离婚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需
      离婚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离婚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①房产证;②身份证明及复印件;③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公共收益归谁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公共收益归谁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拥有。公共收益是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有以下几种:1、利用小区公共道路......


·夫妻哪些债务为单方债务
      夫妻哪些债务为单方债务一、夫妻哪些债务为单方债务1、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2、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


·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基本情况本合同房屋座落地址××镇林荫路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砖砭,层次...


·公司歇业和停业的区别?
      公司歇业和停业的区别?一、公司歇业和停业的区别公司停业即停止经营,从本质上来说跟公司歇业是同一个概念,表达的意思相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一、放弃继承权有没有时间限制?
      一、放弃继承权有没有时间限制?《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


·医疗事故鉴定法规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法规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