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审查起诉阶段撤诉后会判刑吗?

审查起诉阶段撤诉后会判刑吗?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不能撤诉,因为这是公诉案件,应当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如果司法机关因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纠纷,如果是民事纠纷,直至法院最终宣判之前都可以撤诉,但公诉类型的刑事案件并不以受害者本人的意志为转移,主要是司法机关在惩戒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也并不单纯的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践行和维护法律制度的权威。二、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多久?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综上所述,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围绕犯罪证据及事实进行调查,如果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可以做出撤诉决定。案件撤诉后,当事人会被无罪释放,没有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就不会被判刑。这里应当注意,撤诉是检察院的事情,当事人没有这个权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共同犯罪人分为哪些类型 如何处罚共同犯罪人
      共同犯罪人一般是出现在共同犯罪当中的,此时根据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而针对不同身份的犯罪分子,自然日后作出......


·法律如何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
      法律如何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医患关系是现在的一个热点话题,因为医患关系紧张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因为双方沟通有误或者其他什么原因,使得现在的......


·偷税漏税后怎么计算偷税的罚金?
      偷税漏税后怎么计算偷税的罚金?《刑法》第二百另一条: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


·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办法是怎样的
      实践中,有不少合同并不是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签字盖章的,这也就导致双方签字盖章的时间并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办法是怎样的......


·购房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购房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知道的人在买商品房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会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建设部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文件。虽......


·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辞退要如何证明
      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辞退要如何证明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足以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1、用人......


·诈骗犯一直怀孕生子逃避坐牢这种方法可行吗?
      诈骗犯一直怀孕生子逃避坐牢这种方法可行吗?这方法看起来来好像可行,但是不能只是一直怀,要生下来才有用,因为生下来,还要等孩子一岁半才服刑,这......


·公司法股东会职权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法股东会职权范围是如何规定的?一般类型的企业单位在设立之后,都会按照公司法,以及自行制定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公司的股东会,并且赋予其......


·刑事案件批捕后法院不开庭吗?
      一、刑事案件批捕后法院不开庭吗?看实际的情况,如果最终检察院决定对该案不起诉才可能不开庭。案件小到可以不追究的前提下,可以不起诉不开庭。......


·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是怎样的?
      近年来,随着经济环境的好转,用人单位为了留住人才,纷纷推出了各种名目的津贴。政府特殊津贴与普通的用人单位津贴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那么是不是所......


·一、国外监护人失职承担刑事责任有哪些?
      一、国外监护人失职承担刑事责任有哪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