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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二、刑事案件中止审理被告人怎么处置原来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旧采取强制措施。被取保的依旧被取保,中止不影响强制措施的执行。根据规定如果被告人身患疾病导致无法出庭,从而中止审理的,要是中止审理的期限超过了6个月,并且被告人还是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对案件作出判决。若是因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审判期间下落不明,从而导致案件中止审理的。之后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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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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