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原始取得吗?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原始取得吗?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据此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有土地的出让方通过一定的形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特定的使用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是国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同样也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特征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我国《民法典》15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可见,如果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如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造住宅、村内建设公共设施),则不属于《民法典》第12章所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窑,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的。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因此,上述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有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续无关。也就是说,有了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后,固然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地上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存在,也无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即使地上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灭失,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有依原来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利。如果出现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后,也是会给土地造成十分恶劣的破坏,同时也是不利于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所以说司法机关会对涉案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不仅包括刑事处罚也包可以了民事处罚,如果在办理土地使用权上出现了隐瞒、更改的情况下就属于非法转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劳动争议可以分成哪些种类
      劳动争议可以分成哪些种类一、劳动诉讼需要多长时间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另外,案情复杂......


·农村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农村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法律上没有家庭财产分割这一类的法律条款。只要家庭成员之间协商一致即可,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可参照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雇佣关系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区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不同的两种关系,具体体现在主体、用工形式等等。其中雇佣关系往往提供的是一种劳务,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雇佣关系包括哪些内容,......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有哪些权利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有哪些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一、仓储合......


·可不可以要婚内抚养费?
      抚养费一般是在离婚后,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以法律规范对抚养费的规定,约定孩子抚养费的金额,继而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


·一、员工得癌症能辞退吗?
      一、员工得癌症能辞退吗?在医疗期内是不可以的,如果医疗期已满但是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


·误工费伪证要承担什么责任?
      误工费伪证要承担什么责任?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增加,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在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中,一些受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受......


·商标侵权赔偿不起怎么处理
      商标侵权赔偿不起怎么处理出现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人肯定会起诉侵权行为,而且要求支付一定的赔偿。在实际中,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是非常大的,很多侵......


·甘肃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甘肃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


·检察官辩护和律师的差别是什么
      检察官辩护和律师的差别是什么检察官与律师的差别:1、职能不同:检察官行使的是公诉职能,法院行使的是裁判职能。2、任务不同:检察官在建议对被告人从......


·太原市征地补偿条例及标准
      太原市征地补偿条例及标准土地是国家的财产,国家负责分配及使用,并且永久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国家通过出让、分配等方式将土地的使用权转给农村合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