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公司注册成功之后怎样证明是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成功之后怎样证明是注册资本
  
  一、公司注册成功之后怎样证明是注册资本?
  
  可以通过委托审计、验资,司法鉴定等证明出资,企业资金证明办理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原件
  
  3、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开户许可证原件
  
  5、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
  
  6、公司一套基本户章(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1、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公司”。
  
  2、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取消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理论上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4、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
  
  5、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6、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三、注册公司需要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综上,可选择的证明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比较多,一般都是到银行开验资报告的。企业在参与某些招标项目的过程当中,对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是有要求的,一般注册资本金到了多少钱可能才有参与的资格,但通常也得实缴到位了银行才会开相应的证明。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必须途径有哪些?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必须途径有哪些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


·一般他项权证多久出证?
      一般他项权证多久出证他项权证的办理一般都是在产权证已经出证的同时办理,因此,需要购房业主夫妻双方(未婚需要当地民政局出具未婚证明)到房管部门办......


·领导职务侵占和下属有关系吗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1、如果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下属都签了字,那么下属肯定会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因为至少该行为和造成的后果,有下属的参与才做成的。......


·国家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2023年是什么?
      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相关工作而人员因工作受伤的时候,国家会对其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于工伤,有其专门的鉴定标准,并根据这一鉴定标准划分工伤的伤......


·因修路要逆向行驶摄像头会关吗?
      因修路要逆向行驶摄像头会关吗?一般不会关闭的,但是,因修路而造成车辆逆向行驶违章罚款可向交管部门进行申诉。机动车、非机动车靠左侧通行,则视为逆......


·如果有遗嘱还按照继承法走吗
      如果有遗嘱还按照继承法走吗一、如果有遗嘱还按照继承法走吗?如果有遗嘱就不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了,除非遗嘱无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


·亲属当辩护见看守所可以吗
      亲属当辩护见看守所可以吗直系亲属代理刑事案件,需要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才能会见当事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楼房有土地使用证的依据是什么
      其实本身有一多半的人在生活中是根本没有机会能够接触得到毛坯的土地的,这也是您容易忽略土地使用证这么重要的物权证明的关键所在,因为我们所关注的......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什么
      无论是怎样的合同都是由一个一个的条款内容支撑起来的,对于劳动合同来讲也不例外。然而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法律中规定的必备条款却是不太一样的。那......


·工伤赔偿金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工伤赔偿金属不属于共同财产?由于工伤赔偿金是因为一方身体受到伤害从而获得的补偿,具有人身属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的规定,......


·是否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受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由于执行程序对效率的追求,为避免执行程序中对实体权利义务判断与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出现明显背离,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