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移送管辖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移送管辖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一般案件的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十五日内提出管辖权的异议。 2、如果在审理中提出,应当视为当事人已接受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管辖,否则将会影响对案件的及时审判。 诉讼维权,实际操作相当专业,具体要看案情,详细情况可联系我2、 管辖权移送能提出异议吗?管辖权移送能提出异议,但是一般法院在接受到来自民事纠纷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的请求之后,是会在审查其他的司法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之后才会移交案件的,故此若是原告在提出不服从与案件移交的请求时,若是不能提交相关的证据,此时法院有可能并不会受理其异议请求。3、 管辖权异议成立,是否移送?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情况下,应当立即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4、移送管辖后能提管辖权异议吗?移送管辖后,是不能提管辖权异议的,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管辖权移送之前向司法机关作出说明,并申请重新认定,司法机关应当作为明确认定,如果仍然决定移送管辖权的,则当事人需要遵守司法机关作出的决议。二、《民诉法》规定1、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但不表示有答辩期就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事实上“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与“答辩期”在法律上应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2、《民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的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强调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提起,二是强调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与答辩期限等长。如果被告在原受理法院给予“答辩期”内不提管辖权异议,则该期间为名符其实的“答辩期”;如果被告准备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不会进行实体答辩,原“答辩期”虽徒有“答辩”之名,但实际上已经演变为“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了3、什么是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受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发现该案已构成犯罪或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管辖共分为两种情况:行政机关或组织在受理之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受移综上所述,移送法院对于案件管辖权具有审查权利,移送管辖有行政机关受理之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权,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在原人民法院答辩期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属于答辩期如果提出异议则答辩期变成管辖权异议期限。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1、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
      1、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


·金额达到多少钱构成合同诈骗罪
      金额达到多少钱构成合同诈骗罪?1、个人犯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当个人利用合同相关手段进行诈骗的,诈骗罪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那么就可以成立......


·请求权与抗辩权的区别
      请求权与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近年来,随着我国在科教文卫等各个方面都取得较大成就的前提下,国家越来越关注公民个人权益,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经常会......


·注册资金不变股东变更怎么办?
      注册资金不变股东变更怎么办?注册资金不变,股东增加,势必造成原股东的股份减少,因此需要去注册地工商局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提交基本材料为......


·婚前协议的有效性如何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结婚协议书有效
      婚前协议的有效性如何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结婚协议书有效。理由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是怎样的(1)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


·工伤死亡亲属抚恤金是怎么回事?
      如您所知,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我国工伤保险费里的一项补偿金,该抚恤金主要提供给死亡职工生前直接供养的亲属,那么,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怎么回事?哪些......


·民诉中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民诉中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有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形式?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形式有哪些1、自带劳务承包。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


·劳务合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劳动者和单位签的合同中会有一种类型叫做劳务合同,这种劳务合同相比起劳动合同来说在规定双方拥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方面并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在......


·抗辩权的种类与区别分别是什么
      抗辩权的种类与区别分别是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约定的合同是受我国的合同的所调整和保护的。在社会交往的过程中,通过合同、不当得利......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