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没登记结婚离婚孩子怎么上户口

没登记结婚离婚孩子怎么上户口?未领结婚证生了孩子,孩子的户口办理方法如下:(1)父母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2)如果无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要持派出所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相关司法部门做亲子鉴定,然后持亲子鉴定书,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3)由于非婚生子女不符合生育政策要求,因此应根据国务院和各个地方的法规规定来办理登记非婚生子女的户口,并缴纳社会抚养费。4、如果孩子还没有上户口就离婚了,孩子户口上哪里,还是要孩子父母商量决定,如果商量不好,要起诉到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孩子由谁抚养,户口上到谁的户口本上孩子可以去上户口,但会被罚款。5、孩子上户口问题,孩子户口可以上父亲户口本上,也可上母亲户口本上,上谁的户口本上,由父母自己决定6、如果孩子还没有上户口就离婚了,孩子户口上哪里,还是要孩子父母商量决定,如果商量不好,要起诉到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孩子由谁抚养,户口上到谁的户口本上7、如果孩子户口已经上了再离婚,孩子户口要迁移到叧一方户口本上,必须要孩子父母双方同意才可办理,任何一方不同意是办不了的,如一定要办理,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判决8、如办理了二胎准生证还没有生育就离婚了,准生证作废。准生证同许可某对夫妻生育,不是许可某个单身男女生育。二、第五十三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综上所述,没有登记结婚生育子女属于非婚生育,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基数,如果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3-6倍社会抚养费,如果超生2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按照子女个数的倍数缴纳社会抚养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醉酒驾驶电动车罚款多少
      醉酒驾驶电动车罚款多少怎么判定随着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好,很多人都习惯了在外应酬。我们都知道,中国人应酬是难免要喝酒的。但是我国现在对于酒驾抓的......


·2023隐名股东有哪些特征?
      隐名股东有哪些特征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


·居家养老公司怎么注册
      工商查名:第一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备用名称若干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二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形成公......


·刑法规定两个新罪如何数罪并罚
      刑法规定两个新罪如何数罪并罚?1、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此为吸收原则。2、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


·严把工程质量关要求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严把工程质量关可以说是
      严把工程质量关要求我们应该怎么做呢严把工程质量关可以说是一句再熟悉不过的口号,从这句口号我们也可以看出,对于一项工程而言,最重要的莫过于这......


·故意杀人造成重伤害判刑多少
      故意杀人造成重伤害判刑多少一、故意杀人造成重伤害判刑多少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


·皖电东送征地补偿项目有哪些
      皖电东送征地补偿项目有哪些我国的皖电东送工程是我国近年来一项重要的高压交流输电工程,因为工程的线路较长,所以说在整体规划的时候,免不了需要......


·一、员工退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员工退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退职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


·如何理解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是多久
      如何理解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是多久一、行政不作为的定义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条款是否还继续有效?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条款是否还继续有效?1、救济性权利义务不因合同解除而解除如果合同解除的标的就是合同本身,那么在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这段时间的权利......


·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的区别有哪些?
      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的区别有哪些?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定义和构成要件上区别很大。两种罪名的主要区别是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