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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是在明知工伤的事实而注销公司,原股东是否要对劳动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呢?

虽然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劳动者的工伤赔偿属于公司的劳动债务,公司原股东在明知劳动者工伤事实的情况下仍然注销公司,符合“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所以公司原股东不适用“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是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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