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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处理违章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我们国家是法制社会,我们平时的工作生活都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和保障,员工参加工作就要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就要接受处罚,那么劳动保障处理违章时间规定是多少?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有哪些?下面的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聘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聘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聘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聘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8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9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1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2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被劳动教养的;
  
  (5)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6)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
  
  第14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5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16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7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18条 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7:3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19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以上是我们对于劳动保障处理违章时间规定以及劳动保障规则制度的一些概括总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的机构企业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我们平时工作学习都要遵守这些规章制度,这样才能保障我们更好的工作生活。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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