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管辖权异议上诉主体是哪个

管辖权异议上诉主体是哪个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条规定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限定在“当事人”的范围之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了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学者认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既包括被告,又包括原告,并列举了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三种情况:
  一是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待法院受理后,始知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二是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对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三是受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对法院的移送裁定有异议。(章武生主编:《民事诉讼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页)。笔者认为该种观点有待商榷,对《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中之“当事人”应作限制解释,即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仅限于被告,而不应包括原告。理由如下:
  1、我国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否起诉,何时起诉,决定权在于原告,起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在起诉时往往会选择对其有利的法院,甚至会故意规避法律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管辖权异议权,不仅可以使人民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更重要的是可以保持原被告诉讼权利的平衡。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被告专有的诉讼权利,也是被告行使辩护权的内容,如果原告也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话,则势必会造成原被告诉讼权利的失衡,有违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并相互抗衡之基本精神。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起诉的必备条件之一即是“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法律对原告起诉的要求,原告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如果没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则不论出于何种原因,该起诉均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原告不能基本该不合法之起诉(特别是因原告之错误而诉于无管辖权之法院)而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否则有悖于法理。况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职责,这也足以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维护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没有再提管辖权异议的必要。
  3、受诉人民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的,当事人对该移送裁定无上诉权,且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移送来的案件,原告对移送裁定提出异议已毫无意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句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人民法院无权对移送来的案件再次移送,也不能基于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而再次将案件移送,否则会给原告规避管辖法院、法院推脱案件留下可乘之机。
  4、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应以原告起诉时为准,只要法院在原告起诉时依法对案件取得管辖权的,该案件自始至终由其管辖(法院依职权和依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而将案件移送的除外),不因情况的变化受其影响。管辖“恒定原则”对被追加的共同原告当然具有约束力,被追加的原告只能参加案件诉讼中来,而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5、《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从以上关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和提交答辩状期间的规定来看,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被告,而不能是原告。
  根据上述资料,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分为两种一种是驳回异议的裁定,一种是当异议成立时移送至法院审理的裁定。第一种的主体是申请人,第二种是申请人的相对方。当事人享有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是谁
      出了交通事故,肯定是要有人来实际承担事故责任的,通常会根据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当事人的具体责任比例,但首先还是要搞清楚究竟交......


·怎么对交通肇事责任划分 交通肇事并不等同于交通肇事罪,此时
      怎么对交通肇事责任划分交通肇事并不等同于交通肇事罪,此时仅仅是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罢了。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的处理,也是需要先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工程质量有争议质量保证金如何认定?
      工程质量有争议质量保证金如何认定?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兴起,很多建筑工程事业也被带动了起来,那么如果当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时候我们该怎么办呢,这时候......


·新刑法虚假出资的法条规定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虚假出资是一种欺骗行为,严重危害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公司其他成员以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什么是虚假出资呢?很多人可能不太了解。尤其是新刑法虚假出资......


·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广告中的许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房地产开发商的广告构成要约。《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认为,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


·房屋土地使用证更名的流程是什么?
      房屋土地使用证更名的流程是什么?房屋土地使用证更名的流程如下:1、签订土地合同买方办好房权证后,还要和原土地证使用者签订土地过户合同,之后带身......


·注销的分公司仍继续签订合同有效吗
      注销的分公司仍继续签订合同有效吗如果是公司注销后发生的,公司的人格消失,公司不存在了,合同显然也无效了。而且由于公司注销是经过法定的公告、登......


·一般团伙生产假药罪是怎么处罚的?
      一般团伙生产假药罪是怎么处罚的?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民法典诉讼时效期间有哪些
      民法典诉讼时效期间有哪些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受到侵害,可以选择将对方起诉至法院的方式来维权。我国的民事诉讼是有一定的时效......


·电话诈骗报案有用吗?
      电信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同时也为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的渠道。如今,电话诈骗越来越频繁,由于只知道犯罪分子的电话号码,很多人......


·黑龙江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对于职务侵占犯罪来讲,法律规定只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由此可见此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而在此罪的量刑上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