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婚姻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原则上无溯及力。
婚姻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原则上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婚姻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有效要件,因而自始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包括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和艾务关系,以及因婚姻而引起的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是法律对其配偶身份的否定,而这种否定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及其子女的法律后果。
(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财产制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夫妻的特定身份为前提的。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法律明确规定他们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按照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当然地归双方共同共有。在同居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此期间有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定处理。如果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对其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只要这种约定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承认其法律效力。这并不是说对无效婚姻的肯定或者承认,而是对公民的合法的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处理,首先由当事人自己自愿协商处理,分割财产。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不成,再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作出判决。这体现了民事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司法实践中司法最终救济的原则。
(三)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体现了《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权益的保护。婚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重婚,通常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外,对有证据证明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与其重婚的第三人购买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上述财产,并不因为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处分而成为其和与其重婚的第三人的共同财产,而依然是其与合法配偶的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具体到重婚问题,婚姻当事人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取得其合法配偶的同意,应当认定为无效。也就是说,在重婚期间,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与其重婚的第三人购买的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不属于他们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而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从而保护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四)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教育。
婚姻无效或婚姻被撤销,
自始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受胎而出生的子女,应视为非婚生子女。婚姻法规定其适用有关前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1、父母对该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2、该子女成年后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3、父母与该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在监护、代理、收养等涉及父母子女关系的事项中,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这对保护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中的子女的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二、婚姻撤销的注意事项
具体适用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一)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被宣告死亡,另一方可以另行结婚。即使被宣告死亡的人再出现,死亡宣告被撤销,另一方当事人的婚姻仍然受法律的保护,不按重婚处理。前婚姻一方当事人撤销死亡的宣告,不是另一方当事人后婚姻无效的原因。(二)在确认婚姻无效、婚姻被撤销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父母子女间具有自然的血缘联系,父母的婚姻虽然无效或被撤销,但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在此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子女于无效婚姻中受胎,但在出生时其父母已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该子女则应视同婚生子女;2、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受胎、出生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其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撤销婚姻不是当事人之间随意作出的,必须要经过人民法院才能作出撤销的决定,而实践中,只有具有一定资格的人,才有权利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至于婚姻撤销的法律后果,这对当事人来讲是很重要的,包括人身方面、财产方面、以及子女等等方面,都是会产生一定影响的。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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