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怎么认定询问笔录的效力

一、询问笔录的效力认定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只有八种。询问笔录,并不在其中,因此,询问笔录仅是实践中采用的一种言词文件,往往是被当作证人证言,但从证据法定主义的角度探讨,笔者认为,这种将询问笔录将证人证言使用的作法,其实是有违程序公正的。作为证据使用则“名不正言不顺”。
  
  证人证言应是证人在法庭上自愿、自由而客观地就案件事实作出的平和陈述,是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使法官在交叉询问的过程中得到心证的证明过程和证明结果的有机统一。
  
  询问记录,不是证人亲自向法庭所作的口头陈述。它只是侦查人员、公诉人借助证人所了解到的案件事实信息,从而借助此信息使案件的侦破得到进展。在英美证据法中,这种将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证言加以书面记载所形成的证言笔录,被称为“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下,这些传闻证据规则是上不了法庭的。
  
  在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分两种情况有条件地承认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即,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询问笔录如能与被告人供述一致,与其他证据关联,则可将其作为证人证言予以采信。
  
  但是,如果被告人否认犯罪,询问笔录则不能成为法定证据、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即,需要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在证人向法庭提供证言的过程中,供法官心证。只有这样,才能从程序上保障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根据该条规定,被告人否认犯罪,询问笔录指控犯罪,当然符合证人出庭的前两项条件。但“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并不是证人出庭的一个条件,而仅是刑事诉讼法授予法院的一项权力。所以,证人出庭的条件只有两个: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对定罪量刑有影响,这就足够了。如果符合这两项条件法院仍然不让证人出庭作证,则询问笔录又怎能当然地当成证人证言使用?
  
  询问笔录之所以能在刑事诉讼中延用至今,是由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传统所决定的。在纠问式模式下,“政法机关”口供办案的影响还长期存在。易言之,询问笔录的本质,并非是严格的证人证言,而是侦查机关在特定诉讼程序所形成的案件部分事实。
  
  询问笔录的先天性缺陷,决定了其并不是真正的、完整的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向现代文明、公正诉讼迈进的过程中,必须要克服询问笔录等于证人证言的传统认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及对询问证人的相关规定,询问笔录在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往往并不能当然地确定证人的身份。特别体现在群体犯罪中的有些没有被追究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却被当成了证人,其本身也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所以,询问笔录也就无从遵循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证人的法定要求。《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侦查机关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在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才可以通知证人到办案机关提供证言。而实践中,询问笔录,往往都是办案机关的“产品”。
  
  作为一种通常的庭审方式,法庭对证人证言的调查都是通过宣读证言笔录的方式进行的。作为这种默认询问笔录法定性规则下,这种制度的设计,阻碍了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形成与推进。
  
  控方对其所掌握的证言笔录可以采取几乎不受节制的摘录式宣读,法庭对证言笔录的调查和辩论几乎流于形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言笔录的质证也失去实质意义。但是在被告人否认犯罪的情况下,有罪指控的询问笔录上载明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二、询问笔录的规定
  
  
  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有统一印制的笔录纸,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标题。 为“询问笔录”。
  
  2、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3、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4、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5、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目前,针对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型还存有一定的异议,有的学者认为其属于证人证言,而有的则认为其属于书证。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询问笔录的效力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此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寻求我们律师的帮助。询问笔录在案件中作为一项基本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能否作为证据呈现的公堂上,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笔录不论作为物证还是书证,都要重视询问笔录的效力。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行政诉讼案由有哪些
      行政诉讼案由有哪些?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办法是什么?虽然大多数人都不会接触到刑事案件,但是我们也应该了解这方面的知识,避免法律盲。本着我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财产离婚财产重新分割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财产离婚财产重新分割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财产的离婚后可以请求重新分割财产,离婚后要求分割财产有几种情况:1、离婚时未对......


·云南信息公开都包含哪些内容
      我国的政府是在公平、公证、公开的环境下进行办公的,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对自己的相应办事内容除了不能公开的信息外,都应进行相应的公开处理。下面我......


·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条件是什么?遗赠扶养协议实质上同由遗赠人和抚养人签订的合同,在该协议中会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双方有义务遵守协议中......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先并后减进行处罚吗?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先并后减进行处罚吗?1、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是按先并后减来进行处罚的;先减后并就是在刑法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而又存在有新的罪行;同时......


·合同履行中三大抗辩权定义及条件是什么
      合同履行中三大抗辩权定义及条件是什么在现有的商业活动中,签订合同十分常见。即使选择在淘宝上购物,都会形成与卖方的买卖合同。合同在实践中的大量......


·在聊城市区,有不少房地产中介声称手头有价格便宜的回迁房,不少
      在聊城市区,有不少房地产中介声称手头有价格便宜的回迁房,不少人被此吸引。毕竟,一般的商品房价格较贵,不是所有人都能承担的起的。像经济条件不好......


·根据我国法律离婚分割房子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当今这个社会,离婚的时候夫妻两人最重视的就是分割房产的相关问题了,毕竟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占大部分的比例。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离婚分割房子......


·土地使用权到期续签如何收费?
      土地使用权到期续签如何收费?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是可以申请续签的,有关费用目前并未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规定和明确。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


·离婚纠纷涉及第三人财产怎么处理?
      ?一、离婚纠纷涉及第三人财产怎么处理?离婚纠纷涉及第三人财产和第三人进行一个友好的协商,或者是到法院来进行一个裁定,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离......


·醉驾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醉驾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