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交通事故责任方在法庭上难以面对受难家属,怕发生矛盾,会选
一、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责任方缺席保险赔偿给谁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法院即可依法缺席判决。在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因为车主怕与受害人家属发生矛盾,另外也是因为有保险公司赔偿,车主一般不出庭,这对案件的审理是没有影响的。
二、保险赔偿问题
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国家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简称《交强险》),要求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审判实践中,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执行的标准不一致,导致涉及保险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结果千差万别。
㈠关于保险人的诉讼地位。目前,司法实践中在确定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在案件中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原告列保险人为被告的即为被告,列第三人的则为第三人;二是事故车辆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列保险人为被告,车辆参加第三者商业险的列保险人为第三人;三是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认为保险人不是侵害人、受害人不是保险合同相对人,保险人不能参与该案的诉讼,不能作为此类纠纷的当事人,不能直接赔偿第三者。对以上几种处理方式,各有各的道理,首先,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的人认为,强制保险责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直接赔偿的民事责任,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论什么原因,保险人就要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应当直接将保险人列为被告承担责任。原告起诉了保险人为被告,他就是被告,但原告起诉时列保险人为第三人的他就是第三人,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是被告的地位。法院不能干预原告要将第三人变更为被告。第二种方式认为,第三者交强险,是法律的规定,车辆发生事故,保险人按照法律规定,是必须赔偿的,他在诉讼中就是被告的地位,而不是第三人。而在第三者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车辆交通事故中,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人,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赔偿责任,只是在判决结果上可能与他们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在第三者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只能是第三人。第三种方式,认为保险人不应列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当事人,理由是,第三者商业保险的合同当事人,是保险人与被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即投保人,受损害人不是合同相对人,不能主张保险合同中的赔偿权利,应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主张赔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的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人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按此条规定,应当先由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赔偿,然后由被保险人再向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赔偿。因而,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人,不能直接将保险人列为当事人,让保险人直接承担责任。
㈡交强险与商业险性质的界定。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不同的责任保险制度。在交强险出台前,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进行理赔。交强险出台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审判实践中,法官对交强险与商业险的性质界定不一致,出现商业险按交强险理赔的现象。有的案件,受害人与机动车主之间均有责任,按商业保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为:投保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但判决时,却把商业险作为交强险理赔,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对受害人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也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㈢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按照商业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为: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在共同致害的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保险人作为致害的一方,就共同致害人间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对第三者而言,与共同侵权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出现了投保一方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问题,是对共同侵权人而言侵权人应承担的按份责任,还是对第三者而言各侵权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即所有赔偿金额。实践中,也就出现了按共同侵权人内部的按份责任理赔和按受害人全部赔偿金额理赔的现象。
㈣保险公司间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侵权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共同侵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动车均投保,两车主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之间是否在理赔的范围内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法官的认识不统一,有的认为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有的以法律未明确规定,认为相互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导致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㈤ 精神抚慰金是否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规定了人身伤亡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而人身伤亡损失的赔偿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所以,法官在对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精神抚慰金问题上标准不一致。有的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不超过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赔偿责任中,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金;有的以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精神抚慰金属免责范围”为由,判决保险公司不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的规定,可见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在受害人的其他损失不超过赔偿限额的情况下,可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如其他损失超过限额,则不应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商业险中按合同约定赔付受害人其他损失,否则对保险公司明显不公,变相减轻了致害人的赔偿责任。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中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则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综上所述,相信您已了解到无论交通事故责任方是否缺席都不会影响法院对保险赔偿的处理。根据保险法,保险人给赔偿权利人造成伤害的,应按照法律或相关合同条款对赔偿权利人进行赔偿,赔偿权利人还可以继续起诉保险人,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上就是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责任方缺席保险赔偿给谁的详细解答,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偷车怎么判刑
1、根据我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相关法律的规定,针对我国的盗窃罪进行了说明。如果有盗窃人盗窃公私财物,并且盗窃的财务额大,......
·破产清算是破产的必要程序吗
破产清算是破产的必要程序吗?一、破产清算是破产的必要程序吗?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具体是怎样的?(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二)十五日......
·一、交通事故至一死一伤起诉书该怎么写?
一、交通事故至一死一伤起诉书该怎么写?交通事故至一死一伤起诉书的书写必须要明确的记载案情,发生交通事故,首先是需要抢救伤者的,但是有的交通事......
·顾客生鲜区摔倒如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
顾客生鲜区摔倒如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如何获取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影响精神损害赔偿的因素有很多,包括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法院所在地的......
·土地使用权被邻里强霸怎么处理?
土地使用权被邻里强霸怎么处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实行的是土地所有制,每家每户都有土地并且有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而在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和邻居......
·银行利息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一、银行利息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银行利息的计算方法是:1、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应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止债务人应支付权利人总额......
·寻衅滋事双方能赔偿的话,还会判刑吗?
大家知道寻衅滋事吗?通熟点说就是无故闹事的人,不要以为寻衅滋事没什么,其实一不小心就会触犯法律,我们是法制国家,对于这种无事生非,胡乱造谣的......
·军人离婚应该向哪里的法院提出
现役军人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很多时候与现役军人离婚的,往往都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那此时就需要确定管辖的法院才行。实践中,究竟与现役军人......
·入职没有工资还是上班吗?
入职是我们在上完学习课程,毕业之后进入工作的第一步,在面试成功取得通知书之后,就要开始思考如何入职以及适应入职之后的工作了。一般来说,入职后......
·变更或者是确认监护权是特别程序审理吗?
变更或者是确认监护权是特别程序审理吗?变更或者是确认监护权是可以运用特别程序来进行审理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申请商标权抵押
如何申请商标权抵押商标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产物,商标权还可以进行抵押,因此如今很多企业都变得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那么应该如何申请商标权抵押呢?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