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孕妇调岗有什么规定吗?

女职工怀孕,为了家庭和后代的幸福,且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自然能够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但是,由于客观原因,孕妇可能需要调岗,无法从事自己原来的工作。那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孕妇调岗有什么规定吗?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就调岗事项达成一致,自然没问题。
  
  二、法定必须调岗的情形
  
  有些岗位是怀孕女职工不能从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如果怀孕前女职工从事的是上述岗位之一,用人单位在获悉女职工怀孕后必须对其调整岗位,脱离上述禁忌岗位,否则面临的风险很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怀孕女职工不能适应工作的调岗
  
  女职工怀孕期间,因生理特点可能会导致不能适应原劳动,用人单位能否调岗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这里的“不能适应”工作和劳动法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有区别的。“不能适应”应理解为因怀孕引起的对原劳动的短期不适应,主要是生理原因导致,当孕期过后,可以恢复适应。而“不能胜任”更多的是指劳动者工作能力达不到岗位的要求。
  
  注意:这里的调岗一般需调整到工作强度更低、更轻松一些的工作岗位。
  
  四、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调岗
  
  什么是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规定,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但实际上不能胜任工作的判断可能并不限于工作定额,还可能涉及到团队合作、工作态度等等方面,这里需用人单位事先依法制定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对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进行全面的考核,得出不能胜任工作的结论。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调整工作岗位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的解释,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也就是说,无需协商一致。
  
  当确定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结论后,可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书面通知中告知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决定调整其工作岗位,从原工作岗位调整至某某工作岗位,调岗通知需送达劳动者,由劳动者签收。当然,在实务中,这种书面通知并不限于固定的格式,公司制作的《工作岗位异动表》、《调动通知单》也属书面方式,员工在表单上签名也没问题。
  
  不能胜任工作调岗最核心的问题是怎么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这是一个难度不小的举证问题。我之前曾经写过一篇相关的文章,有兴趣的童鞋可以看看: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如何调岗
  
  另外,如果女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也是可以单方调岗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对此亦有规定。
  
  因此,劳动合同法孕妇调岗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孕妇可以调岗。且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职工不能从事环境恶劣,或者重体力的劳动工作,需要在怀孕期间调换到环境更加安全,且劳动强度更低的岗位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民事一审终审的案件有哪些
      民事一审终审的案件有哪些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买单位房没土地使用证可以吗
      买单位房没土地使用证可以吗随着农村进城务工的人数越来越多,农村出现了大量的荒地。于是有一些个人通过承包土地投资建厂,用于非农业建设。在我国,......


·信用卡诈骗罪五万判几年?
      一、信用卡诈骗罪五万判几年?信用卡诈骗5万元,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


·贷款房怎么卖,规定是什么?
      一、贷款房怎么卖,规定是什么?贷款房是可以卖的,相关的规定是:转按揭。把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并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变......


·辞退员工协商不成能退工吗?
      辞退员工协商不成能退工吗?一、辞退员工协商不成能退工吗?可以强行辞退,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


·分包人附随义务有哪些?
      分包人附随义务有哪些?分包人指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一般指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方面承接工程的当事人。1、通知......


·随着我国社会环境的复杂
      随着我国社会环境的复杂,在我国的离婚法律案件中,已经出现了越来越多种案件类型。我国的办案机关和相关的办理结构,根据现如今的社会形态也制定了一......


·母亲去世后外婆有继承权吗?
      母亲去世后外婆有继承权吗?一、母亲去世后外婆有继承权吗?有继承权的,对于母亲的遗产,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卖方违约的情形。当卖方单方面违约的时候,购房者一定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


·宅基地征收,钱归我还是村委会?
      一、宅基地征收,钱归我还是村委会?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的房......


·一房二卖后可以继续履行吗
      在高房价的时代,遭遇一房二卖后,继续履行合同对于购房人较为有利,简单地双倍返还定金对售房人较为有利。所以作为购房者都会希望能进行履行合同。那......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