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侵害身体权有哪些

侵害身体权有哪些行为
  
  一、侵害身体权有哪些行为
  
  (一)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身体的完全性、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全、完整和实质上的完全、完整。身体的形式完整,体现在公民对自己身体支配的观念上。公民是否接受对自己身体的检查,体现了公民对自己身体形式完整的追求。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是指无权搜查的机关或个人擅自搜查公民身体,或者有权搜查的机关或个人违反法定程序对公民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
  
  (二)对身体组织不疼痛的破坏。
  
  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不认为是对健康权的侵害,而认定为对身体权的侵害。依这一标准,构成对身体权侵害的行为一般应是针对人体没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而实施的行为。如头发、眉毛、体毛、趾甲、指甲等。眉毛是人面部的重要组织,强行剃除他人眉毛,尽管不会造成肉体痛楚,也不影响健康,但对一个人身体外观所造成的影响,则是十分严重的,因而属于侵害身体权的行为。
  
  (三)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
  
  殴打既是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也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其中不破坏身体生理机能的殴打,属于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一般认为,殴打构成轻微伤的认定为构成侵害健康权,不构成轻微伤的认定为构成侵害身体权。在这种侵害身体权的情形中,受侵害人一般不需要接受治疗。
  
  (四)不损坏身体生理机能的不当外科手术。
  
  医生为病人实行手术,是为保全生命或身体的重要组织而作出的较小的牺牲,目的具有正当性,所以医生为病人实施手术一般不构成侵害病人身体权或健康权。但是,如果医生实施手术的方法不当或实施手术过度,造成病人身体的损害,则构成侵害身体权。如果损害了病人身体的生理机能,则构成侵害健康权。
  
  二、侵害身体权如何赔偿?
  
  造成受害人实际财产损失及相关损失的费用的赔偿,这部分赔偿总的原则是以受害人实际支出为依据,采取实际赔偿的原则。这部分费用包括几个部分:
  
  1、医疗费,包括治疗费、医药费、检查费、 手术费、住院费等等。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当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住院费和单据为凭据。应当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得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则不予赔偿。
  
  2、相关费用,与治疗密切相关的有关费用,具体有:
  
  (1)通工损失,一般按受害人受害前的平均收入标准计算: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人的数额计算。
  
  (2)护理费,此费用应由医院确定,按照误工损失标准计算。经医院批准专取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可以按照收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人的,其补偿标准应当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3)交通费,即送受害人去本地医院及外地医院治疗的交通费及护理人员因护理而支出的交通费,此费用按实际支出赔偿。
  
  (4)住宿费,包括受害人去外地治疗的住宿费及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出费用也按实际支出赔偿、以上赔偿项目的赔偿额应当分类计算,然后汇总请求。
  
  从上文可知,造成受害人实际财产损失及相关损失的费用的赔偿,赔偿的原则是以受害人实际支出为依据,采取实际赔偿的原则。如果您的身体权遇到不法侵害时,您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尽最大可能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宁波工伤认定所需材料有哪些
      无论是在什么地方申请工伤认定,此时申请人都需要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认定材料,这样才能作出最终的认定结果,往往因为材料的缺少耽误认定结果的作出,......


·民事诉讼败诉怎么处理才好?
      民事诉讼败诉怎么处理才好?一审、二审都败诉法律判决生效,只能在满足再审的条件下申请再审解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


·开庭到判决书需要多长时间
      开庭到判决书需要多长时间1、法律对开庭后多久下判决没有规定,法律只对立案后多久下判决有相关的规定;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部分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部分规定是什么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


·酒驾撞死人没钱赔怎么办?
      酒驾撞死人没钱赔怎么办?酒驾撞死人没钱赔可以进行分期付款,或者是双方当事人自主的约定一种付款的方式,当然呢,如果是存在着一些财产,房屋等价值比......


·人民法院传票什么时候送达
      人民法院传票什么时候送达?法院传票应该在开庭三日前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


·涉嫌诈骗罪应当如何处罚?
      涉嫌诈骗罪应当如何处罚?刑法规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破产清算与停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解散外,公司被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


·公司债券融资受到限制的要求有哪些
      公司债券融资受到限制的要求有哪些公司债券融资受到限制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


·公司少发工资可以到哪里投诉
      公司少发工资可以到哪里投诉?公司少发工资可以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诈骗罪立案后能撤销嘛
      诈骗罪立案后能撤销嘛对于诈骗相信现在没有人是不知道的,因为现在社会中有太多因为诈骗所以发的犯罪,诈骗罪就是,使用不合理的包括欺瞒、引诱他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