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什么

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什么
  
  传闻证据规则是国外的一项规则,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确立这一规则,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借鉴作用,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一部分精神。但是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在一些情况下有利于司法公正。这时有人可能存在疑惑,那么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什么?下面,网的我们将在这里为您做出比较详细的介绍。
  
  一、概念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书面传闻证据
  
  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
  
  2、言词传闻证据
  
  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
  
  传闻证据规则否定了传闻证据的可采性,但如果严格地排除所有传闻证据,显然对查明案情不利。所以,必须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
  
  改进的可能方案大概有三种:
  
  1、废除传闻证据规则,像大陆法系一样采纳一切传闻。
  
  2、具体案件具体处理,但是在程序方面进行保障。
  
  3、排除传闻证据,加一些例外的规定。事实证明,英美证据法历史的发展采取了第三种方案。
  
  英国证据法学家穆非(Murphy)所作的解释是:“例外情形的产生原因有两个:一是如果不对某些传闻证据设定例外规定,有些事实就难以证明或不可能证明,审判就不能进行下去。二是即使没有设定例外,也可以设置各种限制。”当时,按照判例法的规定,法官可以在特别情形下以“必要性”(necessity)和“可靠性”(reliability)为准则采纳传闻证据。随着法官采纳的例外越来越多,传闻证据规则变得越来越庞杂。据威格穆尔(Wigmore)曾经收集各种各样的传闻证据一千多页,温史登(Weinstein)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自陷于罪的问题法官惊叹:“在可采的传闻证据之海中,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定已是一个孤单的岛屿。”后来,人们就对这些例外规定进行概括、整理,以制定法的形式将它们固定下来。因此,完整的传闻证据规则不仅包括排除传闻证据的原则性规定,还包括诸多的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相信您对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有了一定的理解,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神。但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在一些情况下有利于司法公正。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涉嫌交通肇事罪肇事者该怎么做才好
      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情节比较严重或者造成了严重损失的话,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对肇事者而言,如果不幸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话,此时......


·公司法重大资产转让主要问题有哪些?
      组建一个公司是需要很多繁琐的手续的比如公司需要注册、法人代表等。如果是股份制公司的运行还需要定期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那么,公司法重大资产转让主......


·未成年人可以去法院旁听吗
      未成年人可以去法院旁听吗法院审理案件的,除非有特殊情况,那么一般都是进行公开审理,并且做出公开宣判的。于是,有些时候去法院旁听的人就比较多......


·员工的加班费应该怎么支付
      员工只有在休息时间内,听从单位的要求进行了加班,也就是延长了自己的工作时间的,那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此时也才能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那......


·一、已经解除劳动合同能更改么?
      一、已经解除劳动合同能更改么?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更改。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作的修改和增减。劳动合同的变......


·法律规定犯罪既遂什么意思?
      犯罪既遂什么意思?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


·诉讼破产清算时长多久
      诉讼破产清算时长多久一、诉讼破产清算时长多久?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一般......


·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一、公示催告程序基本定义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


·仲裁调解的范围包括哪些?
      仲裁调解的范围包括哪些?一、仲裁调解的范围包括哪些?只要不属于《仲裁法》之中明确不能仲裁的民事纠纷,都是可以进行调解的。根据《仲裁法》第......


·商品房退房协议书如何填写?
      商品房退房协议书如何填写?手续如何办理?现在买商品房的人越来越多,买房不容易,退房更麻烦。当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了,定金也交了,拿到房子之后,......


·农村建设用地能建厂房吗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一)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占用农村土地建设企业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不允许私自改变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