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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预防虚假出资股权纠纷的发生?

如何有效预防虚假出资股权纠纷的发生?
  
  一、实践中股东虚假出资主要表现是什么?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二、股东出资纠纷主要有哪些方面?
  
  股东出资纠纷是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或增资过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资金或物等资本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纠纷主要有:
  
  1、股东虚报出资额,有关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使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得以登记;
  
  2、先出资后抽逃,公司发起人在设立时,通过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划到验资帐户上,一旦完成验资后,即以各种形式将资本进行抽逃。
  
  三、如何预防虚假出资股权纠纷的发生?
  
  1、深入彻底进行企业改制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上市公司率先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全面展开。以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责任为形式的公司制逐渐取代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仅是政府附庸和命夸执行者的模式,但由于长久累积的问题太多,在实际的国有企业公司化中暴露了很多问题。难以摆脱行政干顶。难以真正实行所有毂和经营权的分离,难以实现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的制衡关系一句话。难以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所以,我们必须加大企业改制的力度。使得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独立经营。
  
  2、转变政府职能
  
  经济全球化是政府间的竞争,是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也是制度的竞争。哪一个国家的政府能够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更清晰的法律环境,谁就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笔者认为这才是政府职能的准确定位。政府与其忙于搞工程。抓那个项目。不如把精力放在制度规刚的制定和实施上。创建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明晰的法律环境。建立一套激励创新的制度规则才是政府的责任所在。也就是说政府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仲裁者,而不能再是游戏的参与者。这样才能给游戏的参与者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游戏环境。
  
  3、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特有的运行机制。即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公司整个管理机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而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管理人员、职工等)之间所作的一整套的组织制度安排。
  
  法人治理主体的重新确立则将显著地改变上市公司原有权力机关的构造与功能。并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建立起一个相对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和激威机制。这样,上市公司在购并中国有股、法人股的股权纠纷问题将会大大减少。
  
  4、加强法制、法规建设
  
  要明确分离母公司和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真正获得独立于母公司的市场地位。这样可以防止很多问题,控股公司不能以所控上市公司的任何财产挪作它用,只能用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建立资信调查和对贷款质押的审查的制度,在对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转让时,应对受让方企业的资信进行详细的调查。上市公司转让股权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即需要资金和引进新的管理体制和新的产业方向。如果上市公司仅需要资金而收购方又能一次付款时。出让方收到资金后办理相关手续当然是没有任何风险的,如果收购方要分期付款时,出让方则应谨慎。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应当严把履行协议关。
  
  综上所述,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其中先出资后出逃是引发虚假出资股权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国家相关部门应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法制、法规建设,通过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减少股东出资纠纷案件的发生,维护股东权益和市场秩序。公司财务部门也应该对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定期检查,从内部对虚假出资现象进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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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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