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什么?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什么? 一、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什么?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行使代位权主要是为了维护债权人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我国《合同法》中仅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视为保全的必要。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
  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所谓“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不一定是指债务人没有资力,有时即使债务人有资力,但是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可能得不到实现。
  因此,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让债权人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到期的债权由此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但是您也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情况债权人都是可以行为代位权的,如果债务人积极行使自己的债权,但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要回债务时,债权人是不可以行使代位权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如何做好实物证据保管
      如何做好实物证据保管实物证据在日常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实物证据的保管就显得格外关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物证据保管是怎样的,在刑事诉......


·胎儿继承权是如何规定的?
      胎儿继承权是如何规定的?一、胎儿有遗产继承权的法律规定?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


·公司清算如何办理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司清算的程序具体如下:1、企业宣告解散、破产的,就应当立即成立清算机构。清算组的确定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可由公司依照法律......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内容是什么?
      我们知道,为了充分监管有关用人单位的制度的合法性,广东省发不了劳动监察管理条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有关企业的相关行为,维护职工权益。那么,......


·上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何规定?
      上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何规定?上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何规定?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有法律援助吗?
      法律援助在我国似乎是政府的一项义务。但是实际上法律援助是需要当事人进行申请的。而且,法律援助的话,基本上都是一些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差的人才能够......


·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目录是怎样的
      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目录是怎样的一、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目录是怎样的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


·什么叫车身划痕险?它的保险范围是什么
      车身划痕险保险范围包括汽车本身由于受到尖锐物体的剐蹭造成的车漆破坏。划痕险属于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种,是不可以进行单独投保的。划痕险即车辆划痕......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退还的时间是多久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退还的时间是多久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防止出现故意降低质量标准的行为存在,一般会向承建单位收取一定的质量保修金,待......


·民间借贷结算后写成借条约定剩余借款偿还日期可以吗?
      民间借贷结算后写成借条约定剩余借款偿还日期可以吗?民间借贷结算后写成借条约定剩余借款偿还日期是可以的,此时相当于建立了新的债务关系。民间借贷是......


·如何收集欠款的录音证据?
      如何收集欠款的录音证据?一、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本人只有债务人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及......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