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谁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谁组成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二、仲裁委员会对组成人员的要求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②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③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④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⑤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便于当事人挑选仲裁员。
  平时仲裁委员会没有什么工作的,只有发生仲裁争议的时候才进行仲裁裁决的。费用的负担是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
   三、仲裁委员会的申请
  具体包括:
  (1)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仲裁委员会章程;
  (4)必要的经费证明;
  (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工作人员的聘书副本;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届期满,更换1/3的组成人员。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谁组成这个问题都有了自己的答案了。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一些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或者工会的人员组成,它的人数尖为单数,设立1个主任,仲裁委员会也有任期的规定,每届任期是三年,三年之后,需要更换其中三分之一的人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劳动合同地址变更是否有补偿如果影响较大
      劳动合同地址变更是否有补偿如果影响较大,公司应提供适当的救济措施。公司更改劳动合同法的工作地点是需要与员工协商的,公司无权单独更改,如果更改......


·扬州苏中专利事务所是什么?
      扬州苏中专利事务所是什么?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去解决任何问题时要依据法律来解决,通常我们的权利在受到侵犯时候我们都会去事务所请求律师......


·在我国未成年工的年龄是多少岁
      未成年工有别于童工,就我国的规定来看,虽然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但却是允许单位录用未成年工的。只不过此时需要单位充分保证未成年工的合......


·农村征地补偿,户口迁出了能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吗?
      农村征地补偿,户口迁出了能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吗?一、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补偿与户口的关系从房屋拆迁补偿层面来讲,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对于监护权转移如何办理?
      对于监护权转移如何办理?监护权转移需要签订协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申请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


·具体危险犯和实害犯的区别是什么?
      具体危险犯和实害犯的区别是什么?1、内容不同实害犯,亦称侵害犯。危险犯的对称。对侵害客体已发生实际损害的犯罪。实害犯以对客体发生实际损害为成立......


·盗墓刑法立案标准是什么?
      盗墓刑法立案标准是什么?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行为是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这里的盗掘,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


·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可以吗
      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可以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


·如何证明司法鉴定结论存在错误?
      在诉讼活动中,当我们遇到一些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其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进行司......


·刑法是如何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的?
      一、刑法是如何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刑法上有关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有: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应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


·一、民事诉讼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是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到相关的报警通知之后,进行责任的认定,然后确定赔偿数额。交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