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股权转让债权债务涉税怎么算?

股权转让债权债务涉税怎么算?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规定,转让股权涉及转让方承担债权债务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以下简称公式一);或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以下简称公式二)。在适用上述计算公式时需要注意两点:
  (一)公式中的债权、债务都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而不是账面价值)计量。在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审核转让方是否存在承担虚拟债务(实际不存在的债务,或者实际需承担的债务金额小于账面金额),或者取得隐含债权(取得账面未反映的债权,或者取得债权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金额)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二)公式一的表述不够严谨,应改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该股东持股比例-该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等于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时,用于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不一定等于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公式二中“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同样应改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的计税成本”。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时,对于转让前后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转让双方应作出协议约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债权债务涉税的,应按财产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时,债权债务应按实际价值计算,而不是账面价值。债权债务转让时涉及到复杂的计算情况时,还请您聘请专业人士办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两男子打砸宾馆怎么处罚?
      在之前的一则新闻报道中,提到两个男子因住宿问题和老板娘发生冲突,便叫来多人对宾馆实行打砸,严重损害了宾馆的设施,导致宾馆无法正常营业。当地警......


·劳动合同备案解除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劳动合同备案解除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一、劳动合同备案解除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新签劳动......


·交通事故不赔偿有什么后果对方可能会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交通事故不赔偿有什么后果对方可能会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在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伙企业是注册资本的有限制吗?
      合伙企业是注册资本的有限制吗?没有限制。合伙企业或者一人公司,这种公司的级别比工商户高,比有限责任公司低,申请的时候是不需要出具注册资本的。......


·保险公司法人会变吗?流程是什么?
      保险公司法人会变吗?流程是什么?公司法人实际上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负有一定的责任,那么保险公司法人会变吗?这是肯定会......


·应该坦白认罪、家庭情况等这些都可以作为酌定减刑的考虑因素
      应该坦白认罪、家庭情况等这些都可以作为酌定减刑的考虑因素最重要的是酒精浓度,不过这是死的,无法改变。量刑情节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悔罪,积......


·股权质押是否等同于股权出质?
      股权质押是否等同于股权出质?股权质押和股权出质在很多情况下,很多人会混淆使用,并且将两者等同。可是,在我国,对于“股权质押是否等同于股权出质......


·离婚财产和孩子怎么分配?
      离婚财产和孩子怎么分配?一、离婚财产分配1、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2、使用权性......


·一、吉林市工伤工资待遇是什么?
      一、吉林市工伤工资待遇是什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一、房屋租赁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是哪些?
      一、房屋租赁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是哪些?房屋租赁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


·嫌疑人被批捕见律师有什么作用
      一、嫌疑人被批捕见律师有什么作用(1)提供法律服务、代理申诉和控告(2)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接受委托后,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