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民事诉讼法院会调解吗

民事诉讼法院会调解吗 一、法院调解概述
  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二、法院调解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
  2、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3、合法原则,包括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两方面。
   三、法院调解的程序
  1、调解的开始、调解的进行、调解的开始是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建议,经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2、调解的结束、调解因未达成协议或者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
   四、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1、调解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
  2、调解书的基本内容: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的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3、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况: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4、调解的效力:调解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效力。
   五、目前法院调解之不足
  1、调解无期限和法官职权主义色彩过重。《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审判员一人主持调解和调解无期限的现象。由于实行审调合一制度,审判员往往在获得当事人调解意愿表示后,便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并利用其优势身份和调解无明确期限的缺陷,给予当事人以时间压力、经济压力、名誉压力等,迫使当事人一方牺牲部分合法利益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
  2、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签收后,调解书便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反悔和上诉,即便是显失公平也无法救济。如此以来便出现了变相剥夺当事人上诉权的现象,对于法官专横和调解无期限的缺点造成的不自愿调解也就缺乏监督和解决方法。
  3、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易受侵害。因为法官的职权影响等原因,使得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作更多的让步为代价的。实践中常出现的情况便是法官“以判压调”,由于法院的考核中,调解结案越多,政绩越好,为了绩效考核,很多法官经常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判决相要挟,或者诱使当事人双方服从法官的调解方案,导致双方权利失衡。
  4、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事实,进行调解”,但在实际上调解往往不需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只要当事人能达成协议就行,由此便会造成部分是非不分甚至违法的调解案件。
  5、双方合意中会存在非法选择。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妥协退让以及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协议内容有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倘若法官急于求成只管高效结案,不注意合法性审查,则会导致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的权利或者财产受到损害或发生纠纷,自己没有办法解决或者维权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类诉讼一般会归为民事诉讼,那么,民事诉讼法院会调解吗?通过我们的讲解相信您已经了解,民事诉讼法院会调节的,但法院调解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因此,我们建议您,在遇到纠纷或侵权行为时,先通过私下协商或仲裁调解等方式,尝试去解决此类问题,这类手段无法解决,在通过诉讼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哪些情况下视为夫妻之间感情破裂
      要想法官判决夫妻离婚的,则就需要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否则的话法官也是不会准予当事人离婚。而现实中,在一些情况下,其实可以视为夫妻之间感情破......


·他项权证有什么意义?
      他项权证有什么意义?办理条件是什么?他项权,字如其义,就是指给予其他人的权利。所以,他项权证不是所有权人自己所能拥有的一项权利证书,反而是......


·继子没有迁户口有继承权吗?
      继子没有迁户口有继承权吗?一、继子没有迁户口有继承权吗?继子没有迁户口可能有继承权,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只要有抚养关系,那么按照法定继承的原......


·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现在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对道路安全也是愈发关注,当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如果进行赔偿,在内蒙古地区赔偿的与其他地区是否一样,那么对......


·如何看待股东存在劳动关系
      既是公司的股东,又在公司担任一定的管理职务,股东存在劳动关系,这样的双重身份的劳动者或雇员在被公司解聘,或他们辞职后,有时也会带来一些经济和......


·离婚后前妻有财产继承权吗
      离婚后前妻有财产继承权吗没有,离婚之后夫妻之间的继承权也失去了,除非前夫立遗嘱确定遗产给前妻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


·债务纠纷提供哪些证据
      债务纠纷提供哪些证据要想打好债务纠纷官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当事人应知道债务纠纷提供哪些证据,以便为自己的......


·一、签了竞业协议怎么离职?
      一、签了竞业协议怎么离职?《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


·设立私募基金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设立私募基金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一、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1、公司式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


·赤峰果园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赤峰果园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地是我国近年来较为常见的国家公共建设活动之一,为了更好的完善和发展国家的基础社会建设,进行征地在所难免。然而,......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所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所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一、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所需提供的材料1、关于股权转让的《申请书》2、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新的外方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