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指定民事诉讼答辩期?

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指定民事诉讼答辩期?一、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答辩期
  答辩期是法律对被告的规定,是被告对原告提出诉讼请求针对性的提出反驳意见,提出自己的看法是诉讼平等原则的体现。《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而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答辩期,先于举证期结束。
  二、民事诉讼中什么叫答辩期届满?
  答辩期届满就是答辩期结束。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本条规定中这15天的答辩期过后也就是答辩期届满。在届满前可以对对方提出诉讼请求提出针对性的反驳意见,提出自己的看法。
  三、诉讼请求变更后如何确定答辩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原告对诉讼请求变更后,如何确定答辩期,是否重新给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辩期,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当原告对诉讼请求变更后,是否需重新给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辩期,应分情形确定。理由如下:
  1、答辩期是基于辩论原则,被告的答辩意见是一种辩论意见,在法院庭审中被告可以当庭口头答辩,在法庭辩论程序被告也可以发表辩论意见,不重新给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辩期,都不会剥夺被告的辩论权利。
  2.被告的答辩是针对原告起诉状所述的案件事实,当原告起诉后,被告开始行使答辩权,被告可以提交书面答辩状,也可以不予书面答辩。当若原告对起诉状中的事实没有改变,诉讼请求的变更是原告对其原主张的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的减少或赔偿责任的减轻时,被告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已经了解,并进行了相应的答辩,不重新给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辩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举证期限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虽少于十五天,但被告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仍有充分时间行使其答辩权利。
  3、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均无明确或具体的规定,原告对诉讼请求变更后,是否给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辩期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不论被告答辩与否,法院均要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不能依据当事人的一面之辞,认定案件事实。当原告对诉讼请求变更后,不重新给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辩期,有利于快审快结,缩短结案周期。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指定民事诉讼答辩期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是可以指定民事诉讼的答辩期的。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因此当进行简易程序审理时,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虽然少于十五天,但是被告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还是有很充分的时间行使他的答辩权利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聚众斗殴一方不足三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包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


·房产抵押合同有哪些内容
      房产抵押合同有哪些内容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的基本信息,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住所以及联系方式......


·最高额票据质押合同怎么写?有哪些
      最高额票据质押合同怎么写?有哪些内容?最高额票据质押合同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承担
      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在离婚的时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自然需要由离婚夫......


·工作失误检讨书怎么写?
      工作失误检讨书怎么写?在工作中犯错,是每个人都会做的事情,而且有时候是无法避免的事情。原因有很多,可能因为不小心、没注意,可能因为专业技能不......


·梅县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梅县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近年来,梅县加大了城镇建设力度,一些郊区的土地被征用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在征地过程中,当地群众最关心的恐怕就是补偿安......


·如何确定企业清偿债务的顺序
      如何确定企业清偿债务的顺序一、如何确定企业清偿债务的顺序公司破产时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


·买二手房过户注意事项是哪些?
      现在房屋房价高,很多人对此望洋兴叹,因此二手房逐渐火热起来,购买二手房的人也多了起来。购买二手房可以减少贷款和债务,减轻压力和负担,性价比较......


·索要抚养费缺席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索要抚养费缺席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即使被告没有出庭应诉或者未经法官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依然会作出判决。这种判决叫“缺席判决”。其意义并不是要惩......


·在生活中,编造和传播证券、期货的假消息,对经济市场造成危害,
      在生活中,编造和传播证券、期货的假消息,对经济市场造成危害,导致社会治安混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对此行为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为自己的错误负责。......


·民法总则保护见义勇为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总则保护见义勇为是怎么规定的本身见义勇为的这种行为,在我国上下五千年以来一直就是受到社会和我国公民所歌颂的一种行为。但是近几年来,当事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