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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哪些?

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哪些?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和解的权利;
  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8、申请再审的权利;
   二、我国处理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什么?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适用程序方面,按照国际上公认的属地主义原则,应当适用法院所在地国家的程序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二)优先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国家和地区之间,规定相互间在一定国际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定。凡是参加条约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信守该国际条约的义务。
  (三)司法豁免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这里所说的有关法律规定,是指1986年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参加的1946年的《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1949年的《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公约》以及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
  (四)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适用于本国,而不能延伸于国外。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允许外国司法制度干涉其本国的司法事务,这是国际上公认的一条原则。因此,任何国家的律师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从事诉讼代理业务,而不能到外国法院以律师身份代理诉讼。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籍当事人需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本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准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由此可见,我国对处理涉外民事诉讼按照特别规定执行,无特别规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提出诉讼、撤诉、委托代理人、进行辩论等。同时,他们在享受权利的时候也要履行义务,必须正确的行使诉讼权利,必须遵守民诉法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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