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律师假冒被告应诉妨碍民事诉讼有什么后果

律师假冒被告应诉妨碍民事诉讼有什么后果 一、律师假冒被告应诉妨碍民事诉讼后果
  如果影响最终的判决,构成犯罪。罪名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所谓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指证人变更、否认已向司法机关提供符合客观情况的实事求是的证言内容。
  所谓提供伪证,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不真实的、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证言,如威胁、引诱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虚假证明;或者让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有利于委托人、被代理人的证言等。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二、法理解释: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心目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2、“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 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 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4、“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 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6、“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律师法》第四十五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的;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 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如果律师假冒被告应诉妨碍民事诉讼,其是故意的话后果较为严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情节较轻的,会给予罚款、拘留的处罚措施。如果情节较为严重,比如捏造虚假证件和证据,或者隐瞒实的真相不如实上诉等等。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商标侵权案件移送标准是怎样的?
      商标侵权案件移送标准是怎样的?商标侵权案件移送标准是《刑法》第七十一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


·劳动仲裁的时效有多久?劳动仲裁的时效有什么变化?
      劳动仲裁的时效有多久?劳动仲裁的时效有什么变化?一、劳动仲裁的时效有多久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是劳动者很关心的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哪些情况下房屋可以转租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不可避免地发生各种纠纷,转租纠纷就是众多房屋租赁纠纷中较为复杂和具有代表性。虽然法律允许进行房屋转租,但从法律角度看哪......


·公司破产清算清算费用分录该怎么做?
      公司破产清算清算费用分录该怎么做?1、破产清算账务处理变卖财产,偿还债务是清算工作的主要任务。其账务处理程序是:企业破产资产与债务的清查—......


·集资诈骗立案金额是多少
      集资诈骗罪对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危害极大,而且往往涉及范围广,受害人数众多,所以,一经发现涉嫌集资诈骗的应当及时报案。下面我们就和您聊一聊集资......


·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
      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质押属于实践合同吗?一、质押的定义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


·职务侵占罪中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类型。
      按犯罪手段区分,职务侵占罪中的“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是侵吞型非法占有。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


·法人股东退股需要缴税吗?
      法人股东退股需要缴税吗?一、法人股东退股需要缴税吗?公司退股需要交税。原因如下:1、未分配利润如是税前利润,需要交纳所得税后才能作再投......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


·一般来说股权投资有风险吗
      一般来说股权投资有风险吗俗话说的好,投资有风险,入股需谨慎。一般来说股权投资有风险吗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可以说,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这个世......


·开车撞死人后怎么处理判刑吗
      开车撞死人后怎么处理判刑吗一、开车撞死人后怎么处理判刑吗开车撞死人是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条,因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导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