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何披露信息?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何披露信息?
  
  一、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何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平面媒体主要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些专业报刊,如《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中国改革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证券市场周刊——(红蓝)》等证券类报刊。 1999 年起,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全文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发布。当前,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也可以在这两个网站找到。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公告审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核。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是形成股票市场有效性的必要和充分条件,这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不仅是对上市公司的客观要求,更是对市场监管的客观要求。
  
  二、义务人违规披露信息的后果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化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1、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这里说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2、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负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的义务
  
  1、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何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3)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义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其他相关方的义务
  
  三、私募基金义务人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
  
  《上交所融资融劵交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第四十八条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当月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何披露信息呢?通过阅读上文,我们不难得出答案。按照法律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在银监会、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渠道上公布私募基金的运营情况和高层人员的聘用情况。另外,义务人若是违规披露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因此,义务人应当对内容真实性负责。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审终审的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
      所有不同类型的诉讼当事人如果在一审终审后对案件的结果还有异议,是可以申请再次审理这个案件的,不过不同的申请时间上和范围都不太一样,下面给就给......


·法院合议庭是什么意思?
      法院合议庭是什么意思?一、法院合议庭是什么意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根据我国诉......


·房屋抵押如何申请?
      房屋抵押如何申请?一、房屋抵押如何申请?房屋抵押是把现已经拥有的房产抵押给银行或者专业机构换取流动现金的一种方法,申请房屋抵押贷款流程如下......


·对于婚前财产需要分割吗?
      婚前财产需要分割吗?不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这部分财产通常是被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的。日后夫妻离婚的话,......


·入室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入室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入室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分别是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轻伤标准都有哪些呢?如何认定
      在造成了人身损害的时候,根据实际的伤害情况可以分为轻微伤、轻伤以及重伤,当然实践中还有可能出现伤害致死的情况。而针对不同的伤残对应有相应的标......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关键在于哪些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关键在于哪些?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


·餐饮店供货商给假冒伪劣产品怎么办
      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已发现或知道属假冒伪劣产品的,消费者一定能按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获得赔偿,对违法经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消费者可向假冒伪劣产品的......


·现在46岁买房子能贷款多少①贷款年限(14年):
      现在46岁买房子能贷款多少①贷款年限(14年):呼和浩特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贷款期限为1年至30年。如果......


·钢管购销合同怎么写,范文是怎样的?
      钢管购销合同怎么写,范文是怎样的?钢管购销合同供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