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 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由于在农村普法工作落实的没有那么的深入,而且很多农村的朋友存在一些顽固老套的思想,所以在发生土地承包纠纷的时候往往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起诉期限有多久?
      一,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起诉期限有多久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至一个半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1、人民检察......


·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


·驾照年审流程是怎样的,其有哪些注意事项?
      驾照年审流程是怎样的,其有哪些注意事项?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来说,驾驶证是必须要具备的证件,很多人在购买车辆之后,就以为什么事情都没有了,只要正......


·抑郁症病人伤害案怎么辩护的?
      抑郁症病人伤害案怎么辩护的?在进行辩护时就会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


·债务人搬家债权人阻拦可以报警吗?
      债务人搬家债权人阻拦可以报警吗?一、为什么警察不能立案呢?此次案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派出所管辖治安和刑事案件,不属于公安......


·结婚几年后算夫妻共同财产很多人认为无论是夫妻婚前
      结婚几年后算夫妻共同财产很多人认为无论是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双方创造的财产,只要夫妻在一起居住的时间久了,就会成为共同财产。的确,这种......


·出让土地使用权破产企业该如何处理?
      出让土地使用权破产企业该如何处理?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


·公司辞退员工怎么不用补偿 一、公司辞退员工怎么不用补偿?
      公司辞退员工怎么不用补偿一、公司辞退员工怎么不用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可以不用支付经济......


·抵押权人的物上代位权怎么行使?
      抵押权人的物上代位权怎么行使?一、抵押财产范围(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


·工伤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如果员工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


·工资福利制度怎么编写
      工资福利制度怎么编写在编写工资福利制度的时候,其中包括着:1、出差津贴出差外地的人员根据相应级别均可得到该项津贴。2、通讯费用津贴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