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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家暴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在我国,军婚是受到我国法律的严格保护的,正常情况下,军婚中的一方想要离婚,必须经过军人同意才行,但是,如果在军婚中,存在军人家暴的情况时,该如何离婚,财产该如何分割,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就由的我们为您解答“军人家暴离婚财产分割”这一问题。
  
   一、军人家暴如何离婚
  军人打老婆也是可以离婚的,此时的离婚方式也是具体分为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在现役军人和其配偶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由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后,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现役军人取得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可出具的同意离婚证明后,就可以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二)诉讼离婚
  现役军人通过提起离婚诉讼方式办理离婚时,则涉及到现役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和离婚条件的问题。
   1、管辖法院
  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两种,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条件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保护军婚的制度,所以军人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离婚的条件具有特殊性。
  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提起离婚诉讼后,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则法院不会判决准予离婚。但是,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证明现役军人存在重大过错,比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那么法院就不会对现役军人实施“特殊保护”,可以不经军人同意判决离婚。
  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现役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现役军人同意离婚的条件下,法院会按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标准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二、无错过方请求赔偿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过错情形,你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是这一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难以收集证据,法院难以支持。
   三、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情况:
  我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因此,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四、具体的财产分配
  1、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原则上平分,一方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3、具体财产分配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财产分配上是一般会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5、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主张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对于“军人家暴离婚财产分割”这个问题,我们通过上述内容进行了解答,相信您已经有所了解了。在实践中,军人家暴的,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在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问题仍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最后,其它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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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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